《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京科发〔2025〕2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推动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价值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结合当前本市创业孵化行业发展特点及需求,制定本《办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管理、发展促进、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包括《办法》的编制背景、制定依据、概念内涵、功能定位、发展目标、认定原则和认定管理部门。
(二)认定条件
从申请资格、专业服务、创业导师、早期投资、运营团队、孵化成效、依法合规等七个方面,提出本市孵化器的认定条件。
一是申请资格。要求孵化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孵化服务领域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方向。
二是专业服务。要求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平台、资源对接等服务。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三是创业导师。要求孵化器创业导师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应不少于50家次。
四是早期投资。要求孵化器具备早期孵化创投基金投资、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对接、债权投资对接等能力之一。近两年孵化器自设早期孵化创投基金或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在孵企业3家(含)以上;或近两年直接促成在孵企业获得单笔50万元以上社会资本股权或债权投资达8家(含)以上。
五是运营团队。要求孵化器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鼓励聘用全职或专职的技术经理人,建立孵化转化全流程追溯机制。运营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六是孵化成效。要求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40%。上年度首次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率达75%以上。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是依法合规。要求孵化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同时,明确在孵企业是指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方向的科技型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京政办发〔2022〕5号)范围,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此外,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孵化器申请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认定管理
规定孵化器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有效期三年,细化评审、实地抽查、公示、变更、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等具体要求和流程。
(四)发展促进
从吸引社会投资、引进专业人才、开展区域布局、强化接续培育、推进对外合作、加强国际交流等六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本市孵化器向专业化、价值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五)附则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三、《办法》特点
第一,坚持高位统筹,构建上下贯通的政策体系。本《办法》结合本市孵化器发展实际,进一步强化市级孵化器专业服务功能、优质企业培育、早期投融资赋能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进一步衔接。
第二,坚持质量优先,引导转型升级。本《办法》聚焦提升孵化器发展能级与孵化效能,引导孵化器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孵化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优化企业孵化全链条服务体系,服务在孵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坚持专业孵化,树立高质量发展导向。本《办法》鼓励孵化器广泛引进专业人才,搭建专业平台,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完善早期项目的发现、筛选与培育机制,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与早期投资,探索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