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好“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作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普工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普工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以及《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切实发挥好“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作用,支撑和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科普工作资金的支持与使用管理,结合我市科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园区、科研机构、科技类博物馆、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从事科普工作的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内容与申报条件
(一)科技资源科普化
1.支持科普产品研发。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科普实践研究,将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本市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研发为新颖独创、科学性强、可见可感的高质量科普产品,并已在重要的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活动中投入使用。
2.支持科普设施开放。围绕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本市重点领域,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并开展宣传和展示,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支持数字技术赋能科技类博物馆建设和能力提升,传播科技创新故事,弘扬科学家精神。
(二)“科普北京”品牌活动
1.重点支持北京科技周等重大科普示范活动开展。围绕北京科技周主题、结合全市重点工作,策划具有鲜明区域和行业特色、高参与度与强互动性的主题活动,将科普大赛作为整合资源的核心抓手,绘制、推广和持续更新北京科普资源地图。
2.支持“一区一品牌”活动。各区创新主体开展“一区一品牌”工作,整合区域内科普企业资源,打造特色科普产业集群,促进科普产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三)科普创作与传播
支持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聚焦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本市重点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科学前沿最新进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创作涵盖图书、图文短视频、微电影音频、互动游戏等多元形式的科普作品,并已出版或在主流媒体及社交平台广泛传播使用,提升科普原创能力,营造良好科学氛围。支持中外联合科普内容创作,推动中国科技成果的国际化表达。
第六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按照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点任务结合的紧密性、创新性、群众参与性、实际效果等方面,经评估后,采取事前策划、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科技资源科普化方面,按照知识准确性、丰富度、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经评估按照不超过认定经费的30%,予以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品牌科普活动方面,按照创新性、公众参与度、品牌影响力等工作成效,经评估按照不超过活动认定经费的30%,予以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
科普创作与传播方面,按照传播渠道的多样性、覆盖面等工作成效,经评估按照不超过认定经费的30%,予以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组织程序
第七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的方式组织。
第八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公开征集的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组织推荐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市科普联席会成员单位、各区科委(科信局)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公开征集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组织推荐的,可由市科普联席会成员单位、各区科委(科信局)进行推荐。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四)评审与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项目评审,进一步组织凝练项目,经行政决策后立项。
项目评审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经查存在异议事项的,取消支持。
(六)签订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下的事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支持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事后补助项目,应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将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后续科普工作,以及其他履约事项和管理要求。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对于履行瑕疵、不完全履行等情形的,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项目承担方限期整改、退回项目经费;若项目承担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评估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总结
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供项目总结报告。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为防止同一项目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类支持方向;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同一项目如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承诺科普产品、科普创作等成果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拥有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不能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由项目单位管理、使用、处置、收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以在科技创新或科普活动及宣传传播中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将项目出版、发表或者进行内部刊用,并注明“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普项目支持”字样。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0〕458号)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