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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4-29
  6. [发文字号] 京经信发〔2025〕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5-05-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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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发〔2025〕22号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北京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29日  


北京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和《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北京市智能制造发展,打造北京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和鼓励北京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应通过部署智能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开展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产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

  第四条  北京市智能工厂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级智能工厂由企业对照要素条件自建自评,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先进级智能工厂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认定。认定为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报卓越级智能工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北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工厂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企业和产品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三)企业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有技术先进性与良好市场前景,并采用行业先进工艺。

  (五)工厂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

  (六)企业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七)基础级和先进级工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八)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主体应分别满足《北京市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关键要素》和《北京市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关键要素》中关于建设内容、建设成效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对照基础级智能工厂相关要求自建自评,并将建设情况和自评估结果等报送至区主管部门备案,各区主管部门将备案结果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认定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并完成在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可向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申请。各区主管部门初审并汇总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上报。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通过现场核查、会议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先进级智能工厂遴选审核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北京市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被认定为北京市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相关工作,推广建设经验。

  第十条  被认定为北京市基础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经所在区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视为数字化转型达标。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通过认定的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提供指导服务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更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

  (二)被依法终止或无法正常经营。

  (三)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

  (四)注册地变更至京外。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关键要素、申报材料要求等,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北京市数字化车间与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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