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社保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5-09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5-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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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17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需要申请延长补缴期限的缓缴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延长补缴期限功能开放时间为每月1日00:00-25日17:00,具体申请用户手册见附件二。(如协议加载不出来可尝试更换谷歌浏览器)

  缓缴单位线上申请延长期限后需下载打印两份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并于90日内邮寄一份盖章协议书至参保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各机构邮寄地址可在申请页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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