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0〕1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发〔2020〕7号),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等进行调整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药品名称变更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63)号“还原型谷胱甘肽”的药品名称变更为“还原型谷胱甘肽(谷胱甘肽)”。
二、药品目录归属认定
(一)“甘露醇注射液(注册规格3000ml:150g)”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304)“甘露醇冲洗剂”。
(二)“低钙腹膜透析液注射剂、腹膜透析液(低钙)注射剂”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308号“腹膜透析液注射剂”。
(三)“吸入用地氟烷”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090号“地氟烷溶液剂”。
(四)“倍氯米松福莫特罗吸入气雾剂”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313号“倍氯米松福莫特罗气雾剂”。
(五)“氨酚伪麻那敏口服溶液”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355号“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六)“氨酚伪麻美芬片”和“氨麻美敏片(Ⅱ)”的复合包装,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355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
(七)“氨酚伪麻美芬片(Ⅱ)”和“氨麻苯美片”的复合包装,属于《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第1355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
(八)“刺五加脑灵合剂(刺五加脑灵液)”属于《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第473号“刺五加脑灵液”。
三、谈判药品增加包装类型
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28号)附件2中的国家谈判成功和续约成功药品西药部分“精氨酸谷氨酸注射剂”的医保支付标准“54元(200ml:20g/瓶)”同样适用于该药品“200ml:20g/袋”的包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