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2019-11-27
  5. [成文日期] 2019-10-28
  6.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2019〕13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1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4期(总第640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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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发〔2019〕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使用,解决对地下空间禁止使用的用途把握不清晰不准确,再利用后出现反复治理问题。以适应首都城市功能需要为基准,结合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内容与本市实际,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


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地下空间的使用,结合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内容,市人防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前期征求各委办局、各区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对北京市地下空间实际使用需求,形成了《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下称《负面清单》)。

  一、《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

  (一)《负面清单》主要用于北京市疏解整治后市属地下空间的再利用。已建未用的市属地下空间可参照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管理的地下空间可参照执行。新建市属地下空间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

  (二)《负面清单》中的地下空间指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为地面住宅下跃用房(通过套内楼梯相连)及地下成套住宅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三)《负面清单》发布前,按照规划使用以及有关部门已受理审批的在途项目不适用本《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的管理使用

  (一)本市再利用的地下空间在进行日常使用前,使用人需对照《负面清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负面清单》予以审查。地下空间在进行使用前,如遇使用用途变更的情况,需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8〕78号)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负面清单》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市人防办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

  (三)《负面清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四)《负面清单》中未列入事项,以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为准。

  (五)《负面清单》自对外公布30日后生效。

4-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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