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发〔2019〕48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市燃气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和证明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各区城市管理委应按照《办法》规定,精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城市管理委不再要求燃气供应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和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改由申请人提交上述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各区城市管理委不再要求燃气供应企业提交燃气设施已列入市或区燃气规划正式文本中的证明,由各区城市管理委自行组织确认。不符合市区燃气规划的,各区城市管理委不得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各区城市管理委制定有关燃气经营许可文件时,应列明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提交的具体材料,不得再设定“申请人须提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证明”等兜底性条款。
二、减少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时间
各区城市管理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减少为12个工作日。
各区城市管理委应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各区城市管理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公开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信息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按照《办法》要求,及时更新本区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标准和办理结果等内容,并通过区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协调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推动通过区政务服务平台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燃气经营许可办理进度。暂不能实现的,应在政府网站或燃气经营许可办理窗口向社会公开许可办理进度。
四、推进燃气经营许可网上审批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主动与区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沟通协调,推进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现网上受理、审查、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逐步实现申请人“零上门”办理。
目前,暂时无法实现网上审批的,要向申请人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邮寄服务,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办理。
五、推进燃气经营许可信息共享应用
各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建立本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审批情况;燃气供应企业基本情况、事故统计、违法和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燃气供应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及时将形成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有关文件交由城建档案部门统一保管,与相关部门共享应用。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燃气供应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供气行为,要及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组织燃气供应企业建立健全年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督促辖区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年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含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七、其它事项
农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参照《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