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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3-01
  5. [成文日期] 2016-01-10
  6. [发文字号] 京政容发〔2016〕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申领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接燃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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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容发〔2016〕3号

各区市政市容委、质监分局、规划分局: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燃气规划是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的首要条件。目前本市液化气充装市场产能过剩,一些液化气充装厂站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已不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液化气充装市场,各级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于本市液化气充装市场供大于求,市场出现恶性竞争,各区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液化气充装场站、增加储存和充装能力的申请。

  二、各区要推进液化气行业的市场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对于确有需要的,各区在本辖区完成充装站点撤并后可另设充装站点,但不得突破本区现有液化气储存和灌装总能力,且充装站点均应纳入由区市政市容委编制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市政市容委备案的燃气规划文本。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三、本市各区受理换发液化气《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由区市政市容委编制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市政市容委备案的燃气规划文本。燃气规划文本中应明确载明申请许可的充装场站的位置、储存和灌装能力、规模等。

  不能提交规划文本或规划文本中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视为不符合燃气规划,各区不予受理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申请。

  四、对液化气充装厂站内外存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设计规范中对安全距离的要求且无法整改的,不得作为继续保留的充装厂站列入燃气规划中。没有列入燃气规划的液化气充装场站,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换发。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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