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建管〔2017〕153号
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各区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根据《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市水务局编制了《北京市优美河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7年7月13日
北京市优美河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大河湖生态环境整治力度,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激发广大市民参与河湖保护、监督河湖管理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河湖、保护河湖、共享河湖环境的良好氛围,在全市开展“优美河湖评选”活动。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大众参与、彰显特色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优美河湖评选工作。
第四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负责组织落实各区优美河湖申报工作。
第五条 全市境内的河道、湖泊均可参加评选。跨区界的河流、湖泊可分别参与评选,区内不分段参评。
第六条 参与评选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河湖水体水质满足水功能区要求。
(二)环境用水满足需求。
(三)无违法排污现象。
(四)河湖周边无垃圾渣土。
(五)河湖水体无集中漂浮物。
(六)无违法建设。
(七)河湖水体无臭味。
第七条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包含“水清、岸绿、安全、宜人”四个方面。
(一)水清:持续改善河湖水质。水体洁净、清澈透明、无异味、流动性好;河道、湖泊内无违法排污。
(二)岸绿:营造优美水岸景观。河湖岸坡无垃圾渣土;无违法建设;可绿化范围内绿化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安全:保障设施完整安全。落实相关政策,明确管理责任;河湖岸坡栏杆等设施完整、规范;堤防护岸符合国家防洪标准,无溃堤、塌陷等安全隐患。
(四)宜人:基本实现人水和谐。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水生动植物种类较丰富,具有良好的景观效果;河湖堤岸、步行道满足人们亲水和休闲的需求;河湖岸边适宜位置设置节水、水文化宣传标识。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以区为单位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下达后,区河长办按照要求组织填写申报材料,审核盖章后报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将申报材料交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社会化评审。
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发现材料不实的,取消参评资格。
申报材料包括:北京市优美河湖申报表(详见附件)、代表性场景照片、视频短片。
(二)评选。评选程序分为专家评选和公众投票。
1.专家评选
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现场调查、审阅申报材料等方式开展初选。选出不多于40个优美河湖提名名单,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2.公众投票
公众对优美河湖提名名单进行投票,依据投票结果确定最终排名,评选出不多于20个优美河湖。投票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网络投票,公众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确认的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投票;二是纸媒投票,通过《北京日报》、《京郊日报》等纸质新闻媒体同步刊登的选票进行投票。
第九条 公众投票结束后,在认定的网站开辟专栏,刊登入选的优美河湖资料,包括地理位置、现场照片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市河长办向评选出的优美河湖颁发荣誉牌,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建立优美河湖公众参与奖励机制。从参与投票的公众中随机抽取一定人数,给予手机话费或流量等奖励。对于积极参与该项评选的公众,尤其是将亲身游览后的游记、照片发送给评选单位的公众,将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优美河湖每三年复核一次,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已评为优美河湖的河流、湖泊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优美河湖评选标准的直接摘牌,取消其优美河湖称号,并对相应的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优美河湖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