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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06-20
  5. [成文日期] 2017-06-20
  6. [发文字号] 京文公共发〔2017〕20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6-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26期(总第518期)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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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公共发〔2017〕203号

各区文化委,市相关单位,首都图书馆、群艺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文化部“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和本市“1+3”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工作,激发基层文化活力,制定并试行了《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在征求相关区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联系人和电话:公共文化事业处刘思琪,62216688-1141,152-0139-0142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7年6月20日


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文化部“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以及本市“1+3”文件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出发点,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发基层文化活力,推动群众文艺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群众文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市文化局审定,在基层群众文化艺术创作与文化活动开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原创作品、文化团队、品牌活动。

  第三条 项目扶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扶优扶强、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来源为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建设资金,发挥好政府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项目的设置和条件

  第四条 项目涵盖的范围包括:在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书法、绘画、摄影、文学等方面的群众文艺创作、演出和阅读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每两年扶持一批优秀原创作品、优秀文化团队、优秀品牌文化活动。

  第六条 以前年度已获得本办法扶持或已获得其他市财政扶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基本条件

  (一)反映革命历史和现实生活,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引领社会风尚;

  (二)具有较强的时代精神和浓郁的北京特色;

  (三)有较强的公益性、原创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参与性,社会效益明显;

  (四)积极参加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深受群众喜爱和认可,在丰富活跃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推动落实公共文化工作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且已全部实施完成。

  第八条 优秀原创作品

  (一)专项条件

  1.3年内新创作品,不含改编、加工提高或非遗作品(取材不限);

  2.创作者、表演者为非专业艺术院团、艺术院校、演出经纪机构、非遗传承人等人员(含专业退休人员),指导老师可为专业人员或非遗传承人;

  3.作品无法律纠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扶持数量和标准:不超过30个作品,每个作品扶持10万元。

  第九条 优秀文化团队

  (一)专项条件

  1.成立时间1年以上;

  2.有牵头负责人;

  3.有稳定的基本队伍,不少于3人;

  4.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5.保留节目(活动)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且长期排练、演出或展示;

  6.在基层群众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受到群众欢迎和认可;

  7.在吸引、组织、动员群众参与本区域文化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8.文化团队中不得有专业演员。

  (二)扶持数量和标准:不超过100个团队,每个团队扶持5万元。

  第十条 优秀品牌文化活动

  (一)专项条件

  1.品牌活动持续开展3年以上;

  2.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美誉度和普及性,深受群众欢迎和认可,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特色突出,形式新颖,群众参与性强。

  (二)扶持数量和标准:不超过60个品牌文化活动,其中,一类活动5个,每个扶持50万元;二类活动10个,每个扶持30万元;三类活动45个,每个扶持1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扶持对象

  本市有关系统及各区从事群众文化创作和活动的非专业文化机构、文艺团队和个人(含基层群众文化骨干、基层群众文化组织员、文化志愿者等)。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区文化委推荐书、《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申报书》和相关文字、视频、音频、照片等资料;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于非法人单位的,由区文化委出具证明;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印发通知,启动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区文化委提出申请,区文化委负责本区域资格审查和推选报送工作。市相关部门向所在地文化委申报,当地文化委统一向市文化局报送。市文化局负责终选、公示和发布。

  第十五条 区文化委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细则。根据报送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市文化局。

  第十六条 市文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群众满意度和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终选名单。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本身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和相关人员不得参加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公示公告。按照相关程序,在市文化局官网上公示终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审定结果。

  第十九条 通报方式。市文化局将获扶持名单印发各区文化委。区文化委凭名单向区财政局申请次年转移支付资金,并负责拨付和监督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要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包括组织开展公益性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文艺创作(含加工提高)、文化培训、文化辅导、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委要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评审、审计、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对项目扶持资金执行和绩效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能,项目执行完毕要向市文化局报送绩效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扶持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回其所得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2日市文化局发布的《北京市优秀群众文化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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