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文化部“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以及本市“1+3”文件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出发点,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发基层文化活力,推动群众文艺出精品、出品牌、出人才,制定本办法。
二、优秀群众文化项目包括哪些?
答:优秀群众文化项目包括:优秀原创作品、优秀文化团队、优秀品牌文化活动。
三、扶持的群众文化项目包涵哪些?
答: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书法、绘画、摄影、文学等方面的群众文艺创作、演出和阅读服务等活动。
四、扶持数量和标准是什么?
答:每两年扶持一批优秀原创作品、优秀文化团队、优秀品牌文化活动。具体数量和标准如下:
1.优秀原创作品:不超过30个作品,每个作品扶持10万元。
2.优秀文化团队:不超过100个团队,每个团队扶持5万元。
3.优秀品牌文化活动:不超过60个品牌文化活动,其中,一类活动5个,每个扶持50万元;二类活动10个,每个扶持30万元;三类活动45个,每个扶持10万元。
五、扶持对象包括哪些?
答:本市有关系统及各区从事群众文化创作和活动的非专业文化机构、文艺团队和个人(含基层群众文化骨干、基层群众文化组织员、文化志愿者等)。
六、优秀群众文化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1.市文化局印发通知,启动项目申报工作。
2.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区文化委提出申请,区文化委负责本区域资格审查和推选报送工作。市相关部门向所在地文化委申报,当地文化委统一向市文化局报送。市区指标互不共用。
3.市文化局组织专家进行终选。
4.公示和发布。
七、扶持资金的来源和拨付方式是什么?
答:扶持资金来源为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建设资金,区文化委凭名单向区财政局申请次年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