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10-07
  5. [成文日期] 2016-09-07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规〔2016〕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9-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发改规〔2016〕1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

  为健全本市价格监测体系,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2016〕782号)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确保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适应价格监管需要,及时监测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情况,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全市范围内选择不同区域、类型的停车经营单位(场)确定为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其中,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选定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向停车场有限公司、北京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安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实圣达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捷路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源亿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安佳驿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及其下属150家停车场为第一批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在本辖区内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个景区和1个居民小区不少于3家的停车经营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机动车停车场产权(物业)单位应配合其委托经营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共同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依据《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有关规定修改。

  三、监测内容

  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内容包括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备案编号、车位总数等(详见附件)。监测内容如有变动,应报告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做相应调整。

  四、采报价时间及报送办法

  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送周期为季报,采集数据为每季度最后一日执行的停车收费标准,报送时间为一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告(遇节假日顺延),监测数据一律采用网上直接填报方式报送。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的停车收费标准发生调整变动,都要通过数据报送平台系统及时填报公开,确保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

  五、责任要求

  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报告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报表,将在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北京价格”网站等指定平台上予以公开,对不按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收费标准或报告的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不符,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组织实施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本市价格监管工作要求和实际,对具体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报告内容进行修订。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文件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的30日后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