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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8-05
  6. [发文字号] 门政发〔2015〕3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8-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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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政发〔2015〕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京政函[2015]95号)的要求,市政府已原则同意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现将《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水源保护区由环保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立标识。

  二、由环保、水务、国土、规划、相关镇街等各部门结合现水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去除水源保护区内现状污染源。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建设项目未拆除或者关闭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

  四、对于不具备保护条件的水源井需由水源井管理单位对其进行迁建,迁建水源井选址时应先预留水源保护区范围。废弃的水源井应按照相关程序封填报废,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废除该水源井水源保护区范围。

  五、对本次工作未划定的水源井,相关部门应登记在册,水源井管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参照管理。

  六、应建立水源地评价制度,由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及评价工作,保障供水安全。

  附件: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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