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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10-23
  5. [成文日期] 2014-09-23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4〕4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9-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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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4〕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县委第72次常委会和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密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程序,完善监督措施,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北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京财会〔2010〕500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京纪发〔2013〕5号)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范围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财政性资金、社会支持资金和借入资金。

  (一)自有资金包括土地征占补偿资金、确权确利资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收入资金、集体资产拍卖及租赁资金、经营收入资金等各项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电力设施维护资金等专项资金。

  (三)社会支持资金包括各村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取的资金或上述单位赠与村内的各项资金。

  (四)借入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借入的资金。

第三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

  第三条 来源管理

  (一)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保留一个账户,账户性质为零余额基本账户。

  (二)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部纳入镇级财政,实行指标化管理,由镇级财政下达村级。县直各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应将其用途告知镇财政科,镇财政科将财政性资金来源告知镇托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资金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在村级零余额基本账户中核算,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村级零余额基本账户中核算的,使用镇托管中心零余额专用账户核算。

  (四)严格控制村级债务。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村级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举债发放村干部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六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支出管理

  (一)申报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核后,方可开支。(见附件1)

  (二)支出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方可报账。镇托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审核审批程序、民主理财程序及开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予以入账。(见附件2)

  (三)财政性资金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四)各村接收的社会支持资金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注明资金使用用途的,按照村集体预算、申报、审核程序执行。

  (五)对于手续不完备、无民主程序、无镇政府审核同意签订的各类合同、借据等所涉及的资金支出,虽经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公章,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认可,镇托管中心不予拨款。

  (六)各村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村干部工资、津贴;村务人员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支票结算。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资金、不准用集体的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四章 民主决策与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财务预算方案应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融资渠道等实际情况,依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结合本村经济实力和上一年度的财务结转等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二)财务预算由村两委班子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常设机构负责编制,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并提交村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做重大变动或需预算外追加资金时,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并经村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或追加预算。

  (三)村成员大会或代表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收入、支出情况须上报镇托管中心备案。镇托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所辖村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如有超预算情况须逐级上报镇托管中心副主任、农经中心主任和主管农经工作的副镇长及镇长。对各项支出必须依据预算方案,定项限额,审核使用。(见附件3)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决算由镇托管中心依据村本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做到项目齐全,数字准确。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1月20日民主日向村成员大会或代表会公开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坚持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定期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理财,逐笔审理本月的收支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票据,由村现金会计按期上报镇托管中心,镇托管中心审核无误后,进行记账、归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按季度实行逐笔公开,财务公开内容应具体详细。财务公开表由村现金会计抄录,经镇托管中心审核后在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第八条 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审计监督

  (一)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年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镇农经中心对本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进行审计,审计村数不低于30%(3年内审计完毕);对未实行账款双托管的村,每年必须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合规性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上报县经管站。县经管站、县审计局每季度选择4至5个镇、每镇抽查一个村,对上一年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合规性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二)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经济事项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集体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收益情况等,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定期审计。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业务主管部门在审计中查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流失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违法违纪的,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外,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建立监察和审计联动工作机制。镇纪委应每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展一次巡查。各镇财政科和托管中心应根据镇纪委、监察科开展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需要,协助完成相应的财务审计。各镇农经中心应定期向镇纪委、监察科通报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情况,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镇纪委、监察科处置,审计报告在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时,报镇纪委、监察科。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县直有关单位和各镇对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性资金负有监督责任,应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各镇党委、政府对本镇托管中心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定期听取镇托管中心的工作汇报,检查镇托管中心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镇纪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镇托管中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委托镇级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具体审核、登记各村上报的原始凭证,做好账务处理工作;指导村现金会计业务工作;盘点各村备用金工作;各村账目、报表等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审核。

  第十四条 各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有领导责任。应认真履行资金使用民主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县监察局、县农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和县经管站等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职责,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票据管理办法》(密政办字〔2002〕5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同时各村停止使用“密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往来专用收据”和“密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支出凭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管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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