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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4-09
  5. [成文日期] 2012-04-09
  6.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2〕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4-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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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2〕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东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有关区县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要求,现就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从严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规定,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以及复合A级热固性外保温材料。供应上述材料的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以下简称:“专项备案”)。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建材办)负责专项备案的管理工作。

  二、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单位依法设立。

  (二)生产单位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生产单位依法诚信经营,至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记录。

  (四)产品符合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经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五)有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的,应有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厂家制订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企业标准。

  三、对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生产企业首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一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三)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办理委托书。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证书。

  (五)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六)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报告。

  (七)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提交经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八)产品的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对没有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国家或北京市应用技术导则的,应提交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二)、(三)、(四)、(六)、(七)、(八)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产品信息列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

  五、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申报材料失效的,备案产品信息将不再列入“备案目录”。

  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向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时,应在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列入“备案目录”产品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的供应信息(内容见附件2)。供应信息中的产品名称、供应数量、供应工程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

  六、生产企业在申请专项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备案。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所有已列入“备案目录”的产品从“备案目录”中撤出。

  七、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加强外保温材料的进场复试和见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使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监督检查。

  八、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外墙外保温材料进场后,除按照有关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见证检验外,增加以下见证检验项目:

  (一)岩棉保温板增加产品酸度系数的见证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25975-2010)标准要求。

  (二)玻璃棉保温板增加对产品垂直于板面抗拉强度的见证检验项目。在国家或本市玻璃棉保温板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应用技术导则发布之前,检验结果应当符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企业标准的规定。

  (三)燃烧性能为复合A级的外保温材料,增加对产品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项目。

  上述增加的见证检验项目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检验批量为每个单体工程至少抽检一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抽检两次。增加的见证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归档保存。

  九、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进行施工和验收。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的,应严格按照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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