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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1-08-01
  6. [发文字号] 京商务秩字〔2011〕1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信用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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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务秩字〔2011〕14号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消费,鼓励大型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进一步推动新型消费,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开展信用消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

北京市开展信用消费试点实施方案

  为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消费,鼓励大型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进一步推动新型消费,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时间

  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二、补助标准

  对开展信用消费或发放信用消费贷款的企业,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按不超过信用消费额1.5%给予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补充开展信用消费所产生的费用、或直接补贴给消费者。

  三、申报试点企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商业零售企业或消费金融公司。

  (二)面向消费者开展信用消费或发放信用消费贷款,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试点申报组织征集工作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时组织申报工作,面向全市征集参加信用销售试点企业名单,并对参加试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

  征集时间: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31日。

  提交申报材料地点: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流通秩序处(427房间),联系人:谭成海,联系电话:85163108。

  征集结束后,组织审核并最终确定参与试点企业名单。

  五、参与试点工作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具备的相应条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用消费试点工作方案;

  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六、申报资金材料

  顾客购物发票的复印件、购物POS卡单复印件以及顾客姓名、联系方式等材料。

  七、申报资金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试点企业每月10日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申报项目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

  (二)项目评审。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审核申报项目后,由评审公司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论拨付资金。

  (四)项目总结。各试点企业于试点结束10日内,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报送信用消费试点工作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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