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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7-10 17:30    来源: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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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定,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要及时新增或者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二是2025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以下简称《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对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进行了调整,为健全完善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需要根据《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对照权力清单,相应修订《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三是按照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对法定罚款幅度≥10 万元行政处罚事项,按不超过法定幅度 20%划分阶次,至少设置 5 个裁量阶次,其中:法定罚款幅度50万元以上的事项,每阶次罚款幅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4.《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6.《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7.《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8.《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9.《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

  10.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

  11.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 号)。

  12.《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三、 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的通知》(京粮发〔2024〕29号)中涉及19项法定罚款幅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项,涉及65个具体罚款档次:“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的8条,“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8条,“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8条,“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1条,“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1条,“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1条,“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的9条,“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9条,“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的9条,“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的9条,“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1条,“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1条。新增“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应当报告的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不报告的行为”、“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应当报告的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不按规定的报告内容报告的行为”、“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应当报告的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不按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的行为”、“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他未按规定报告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的行为”等 4 项行政处罚事项,并明确其裁量基准。

  四、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修订情况对照表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

修订内容对照表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  修订内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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