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制定?
一是贯彻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十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相应废止,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规范实现系统整合。为保障行政处罚裁量与新的法律体系相衔接,亟须制定与法典相配套的裁量权基准,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均要求制定并动态更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升裁量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是深入推进美丽北京建设的要求。立足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一裁量尺度、细化适用标准,增强裁量结果的合理性与可预期性,为美丽北京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原则是什么?
一是遵循裁量法定,确保符合上位法。以《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违法行为构成、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为根本依据,在法定框架内明确裁量规则和计算方法,确保裁量权行使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适用性。综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裁量因素与处罚档次。同时,完善裁量规则和计算方法,进一步增强裁量标准的适用性。
三是注重过罚相当,提升裁量科学性。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优化计算方式,全面考量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频次、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规范裁量尺度。
三、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基本裁量规则
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采用综合裁量模式,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违法行为特点,设置通用裁量权基准表,并设定若干项裁量因素,对每项裁量因素划分阶次并赋予相应百分比。裁量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确定其单项百分比,再将单项百分比加总求和,进而确定过罚相当的处罚内容。计算公式为:处罚金额=低限罚款+(高限罚款-低限罚款)×(环境影响百分比+违法频次百分比+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百分比+对社会影响程度百分比)。
(二)专用裁量规定
《裁量权基准》针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在通用裁量权基准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一步细化裁量规定,设置专用裁量表,主要包括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每个专用裁量表在备注栏目有相应的计算公式,根据计算公式确定最终处罚金额。
(三)特殊情形
《裁量权基准》整体体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理念,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在裁量时依法予以考虑。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