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社会团体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职权调整等情况,我们起草形成了《北京市社会团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2月24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3月12日,新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同时,结合《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等立改情况,社会团体领域的相关处罚职权、依据、违法情形等内容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
按照设置科学、便于执行的原则。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广泛征求全市民政系统、相关委办局、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意见,研究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四、主要内容
1.新增处罚职权事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新增2项处罚职权。
2.更新调整法律依据。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更新。
3.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根据执法实践和探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违法数额、社会影响以及改正情况,对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形、裁量阶次、裁量基准幅度进行细化、量化,提高裁量适用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