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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6-01-26 11:32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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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统筹考虑具体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指示,“要更多采用柔性执法,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此外,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也要求修订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拓展轻微违法不罚、首违慎罚事项范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24〕18号),城管执法部门已集中行使水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需要将原城管执法领域和水务执法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进行整合。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罚款实施等最新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包容审慎执法,引导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结合执法实践,市城管执法局对2022年印发的《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丰富清单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本清单适用。

  三、主要内容

  (一)修订内容。对城管执法部门全部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对风险较低的执法事项,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教育、劝导等方式能够达到纠正违法的目的,原则上纳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防止过度检查、过度处罚。对风险较高的执法事项,严格管理和执法,原则上不纳入此次新增清单事项范畴,如安全生产、焚烧等事项。整合和扩充后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事项共109项。为确保准确理解适用清单,进一步强调“进入清单的事项,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时,需具备相关适用条件;未进入清单的事项,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也可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三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管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管理措施,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教育,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2号)印发后,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城管发〔2022〕76号)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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