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2025年5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明确“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的登记服务。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专业服务队伍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关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相关要求,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共6章27条:
第一章总则6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登记平台、登记机构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登记要求2条。明确了登记对象、登记主体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登记程序7条。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规范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环节。
第四章登记管理5条。明确了职责分工、登记平台建设要求、登记结果有效期、便利化及安全性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5条。明确了协同监管、登记机构评价、登记机构监管、登记主体监管、违法处罚等要求。
第六章附则2条。明确施行日期和修订要求。
三、相关问题
(一)哪些数据可以登记?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鼓励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二)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三)公共数据资源登记都有哪些程序?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
(四)如何申请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登记主体可通过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申请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登记主体可以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手续。在申请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时应按要求提交主体信息、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数据资源情况、存证情况、产品和服务信息、应用场景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材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在登记前应依托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完成数据目录上链,市大数据平台向登记主体提供登记内容快速导入、实时同步等便利化登记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