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用耗材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0号)、《关于规范调整氨基酸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4号)基础上,调整完善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脑深部电极置入系统、神经刺激器及配件报销标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北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北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调整北京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脑深部电极置入系统”和“神经刺激器及配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标准。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脑深部电极置入系统”“神经刺激器及配件”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标准调整为“单项费用10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项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80%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