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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9-28
  5. [成文日期] 2020-09-23
  6. [发文字号] 京教职成〔2020〕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9-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42期(总第678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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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职成〔2020〕12号

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规程(试行)》《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学分银行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分银行建设,构建学分银行服务体系,现就有关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之都。以学习者为中心,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加快推进学分银行建设,建立个人终身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为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为促进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支撑,提升职业教育、终身教育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和北京发展的能力。

  二、工作思路

  北京市学分银行服务体系由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和北京市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构成,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期推进”的原则进行。市中心设在北京开放大学,分中心依托16个区分校设立,成员单位由高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有关单位组成。第一批试点范围包括开放大学及分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和独立设置成人院校,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对学分银行建设的要求逐步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分中心申报

  各区开放大学分校按照《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须设立学分银行分中心,于2020年10月21日前以邮件形式,将《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申报表》以PDF格式报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

  (二)成员单位申报

  各中、高等职业院校和独立设置成人院校按照《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须加盟为学分银行成员单位,于2020年10月21日前以邮件形式,将《北京市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申报表》以PDF格式报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

  (三)职责分工

  各区教委负责统筹辖区内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建设,并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各分中心和成员单位提供学分银行业务所需的人财物等基础条件,通过试点探索,完善学分银行业务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区域特色和院校特色。

  (四)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

  邮编:100081

  联系人:国兆亮 董昭岭

  联系电话: 010-82192276;82192109

  邮箱:BJCB@bjou.edu.cn

  附件:1.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联盟成员单位申报表(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北京市学分银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规程(试行)》《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之都,加快推进学分银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银行是模拟和借鉴银行的机理、功能和特点,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实现学习者各类学习成果存储、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激励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北京市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学分银行”)服务于在京各机构单位和全体市民,开展学校之间、校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探索与实践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存储、认定与转换,推进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的衔接和融通,搭建北京终身教育平台,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北京市学分银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导,秉持公益性原则,依托北京开放大学设立学分银行管理中心,并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分银行建设按照“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期推进”的原则,首先在我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开展试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对学分银行建设的要求逐步推进。

  第六条 学分银行承担机构账户和个人学习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与机构用户共同制订学习成果转换办法,实施有关学习成果的转换。为个人学习成果的存储、认定、积累、转换以及终身学习档案的建立、学习信息记录和学习信誉查询、学习成果的证明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学分银行设立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和联盟成员单位组成。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负责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学分银行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学分银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并监督学分银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完成市教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学分银行政策、制度、标准与重大事项的咨询;负责学分转换争议的裁决;负责学分银行信息平台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完成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负责学分银行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学分银行的相关制度、学习成果认定标准、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和学习成果分类目录;负责学分银行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维;负责全市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和联盟成员单位的设立;指导与咨询分中心和成员单位的业务;办理学习成果存储、认定与转换业务复审;提供学习者学习信誉查询、学习成果证明等业务。

  第十二条 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按照北京市行政区域设置,原则上依托开放大学分校设立。负责区域内学分银行的咨询与宣传;负责学习者在学分银行的开户与建档;办理学习成果存储、认定与转换业务并负责初审;完成市中心委托的相关工作。分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可下设业务受理点。

  第十三条 学分银行联盟成员单位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院校、行业企业和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成员单位之间学习资源共建共享,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负责成员单位学习者在学分银行的开户与建档;办理学习成果存储、认定与转换业务并负责初审;完成市中心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十四条 学分银行实行系统管理、扁平化运作。各级组织应遵守规章制度,坚持质量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实做细工作。市中心对分中心和成员单位开展检查、评估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分银行建立学习成果信息库,个人学习成果经分中心或成员单位初审,市中心复审后存入学分银行。

  第十六条 学分银行建立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非正式学习等各类学习成果的存储、认定与转换制度。学习者获得的各类学习成果,可以在学分银行进行存储、累积,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认定与转换,作为获得学分、免修课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学分银行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经费,按照原经费渠道分别保障。

  第十八条 学分银行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决算审核和审计,实行会计内部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经费,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北京市学分银行英文全称为Beijing Academic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Bank,英文缩写为BJCB。学分银行网站域名:bjcb.org.cn。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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