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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11-05
  6. [发文字号] 京政容发〔2014〕9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1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长安街及其延长线等地区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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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容发〔2014〕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四惠桥西至五棵松桥)等9条大街及天安门广场周边道路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目录现予公布,具体如下:

  一、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定义

  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环指发〔2007〕16号)中第二条的规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含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二、设置范围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四惠桥西至五棵松桥)等9条大街及天安门广场周边道路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以外范围内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设置目录

  1.废物箱

  2.街牌

  3.信筒

  4.公用电话亭

  5.座椅

  6.活动厕所

  7.步行者导向牌

  8.公交车站设施

  四、有关要求

  1.列入目录的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DB11/T500-2007)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严禁设置经营性设施。公安、交通、园林等其他城市管理类设施,如交通类护栏、交通信号灯等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设置。

  2.自此目录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底,凡未列入此目录的既有设施,各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不自行整改撤除的,由属地政府依法组织进行撤除。

  3.各相关区市政市容委要按照市市政市容委的设置规划要求,做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监管工作。对在目录公布后违法新增的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设施产权单位要按要求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并落实管理责任。

  规划、路政、园林、交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做好设施拆改挪移及废弃设施的清除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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