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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2-19
  6. [发文字号] 〔2013〕1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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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6号

  根据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

  二、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后,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临时税务登记证号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码。

  三、纳税人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跨区县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77号)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京地税营〔2008〕177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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