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路公管发〔2013〕142号
各公路分局:
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接养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明确公路交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我局对2008年印发的《北京市路政局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接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公路分局主动与区县领导、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建设主体进行沟通,宣传贯彻并遵照执行。2008年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市路政局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接管暂行办法》(京路管发〔2008〕4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2013年6月24日
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接养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明确公路交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路网规划或在公路网中承担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功能,拟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的公路(含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原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县级(含)以上公路进行改建、大修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
第四条 拟交养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项目设计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应根据审批权限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
(二)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有关规定完成交工验收;
(三)履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实体工程质量应经建设单位、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共同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抽检合格,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审方案前,应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
(一)属于区县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征得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同意意见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属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市公路管理机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履行其他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派出机构及质量检测机构应签订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该协议将作为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之一。
第七条 各从业单位按各自职责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不免除建设各方责任。
第八条 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经派出机构确认,并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一)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经派出机构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经派出机构确认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派出机构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并抄报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可向有关部门建议该路不予开通,并不予办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三)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拟交养的公路,由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路交养申请表》(附件一);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编制的竣工文件;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文件;
(五)接养范围内其他部门管理设施的确认文件;
(六)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交管、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
所需文件暂未办理的,须提供主办部门说明文件。
第十条 履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拟交养的公路,由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路交养申请表》;
(二)按有关规定编制的竣工文件;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文件;
(五)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协议(附件二)及检测报告;
(六)接养范围内其他部门管理设施的确认文件;
(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包括: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交管、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
所需文件暂未办理的,须提供主办部门说明文件。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对拟接养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一)检查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
(二)检查拟提交的项目实体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完成规定的工程项目及数量;
(三)检查是否存在影响使用功能、运行安全的问题;
(四)对遗留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逐项落实处理方案及资金;
(五)明确接养内容、范围及职责等。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派出机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接养申请,提交接养意见书(附件三)。
第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派出机构接养申请后,组织现场抽查、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并出具批复文件。派出机构根据批复文件与建设单位签订接养协议(附件四)。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