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6〕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对外协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6月1日第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顺义区对外协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对外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对外协议,是指由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与外国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国际组织签订的经贸、科技、教育、卫生、金融、旅游、体育等方面的协议书、会谈纪要、意向书和备忘录等。
第三条 签订对外协议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本区对外协议签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区政府外事侨务办是本区对外协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对外协议的起草、报批、备案、变更和签署
第五条 对外协议的起草
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由主办单位拟定对外协议的中外文草案。
以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由各单位拟定对外协议的中外文草案。
对外协议拟定原则:服从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贯彻落实北京市外事工作要求,符合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重点工作要求,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对外协议应格式规范、语言精练、文字准确、印制整洁。
第六条 对外协议的报批
(一)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由主办单位商请区政府法制办研提意见,经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报批的对外协议,主办单位还应将经区政府批准后的协议提交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署、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对外协议,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审定。
涉及重大问题的对外协议,各单位应提出建议,商请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研提意见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涉及多个部门的对外协议,牵头单位应征求涉及部门意见,并商请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研提意见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外协议的备案
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在正式签署前,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获批协议报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报市政府外办备案。
以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在正式签署前,各单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备案。
对外协议备案有效期为30日,未在有效期内签署的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条 对外协议的变更
对获批协议条款内容需进行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条款、变更签约主体、增加或减少主要事项等,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协议的签署
对外协议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由各方代表或授权代表在对外协议上正式签署。
第三章 对外协议的保存、管理和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对外协议的保存
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原件由主办单位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交区政府外事侨务办统一保存管理,复印件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交市政府外办保存管理。
以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原件由各单位保存管理,复印件应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交区政府外事侨务办保存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协议的管理
(一)对外协议签署后,对外协议的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协议的保管工作。
(二)归档的对外协议应当资料齐全、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签字完备、文本完整。
(三)以外文签署的对外协议,应将协议正文及中文译本一同归档。
(四)对外协议管理单位应对协议文本进行电子扫描,并保存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对外协议的管理要求
(一)对外协议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确保对外协议完整、准确和安全,实现对外协议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二)对外协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将保管的对外协议编辑成册,以便查阅和监督。
(三)对外协议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对外协议秘密等级,做好对外协议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外协议的执行和报告
(一)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在有效期内的对外协议,主办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牵头落实对外协议内容,阶段性工作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每年12月15日前,主办单位应向区政府外事侨务办报送当年协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将书面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以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各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协议内容。
每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应向区政府外事侨务办报送当年协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与外国地方政府签订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部门签订协议,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不得擅自授权其他单位签署对外协议。区属各单位不得超越自身职权签署对外协议。
第十七条 本区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签订对外协议,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北京临空经济核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对外协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顺义区对外协议备案所需材料
- 附件2:北京市对外协议备案归档表
- 附件3:顺义区对外协议备案归档表
- 附件5: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流程
- 附件4: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对外协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