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通知(京政发〔2013〕26号、京政发〔2013〕36号和京政发〔2014〕19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县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88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8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70项。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对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县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承接机关要有落实措施,做好承接工作。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延庆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