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发〔2013〕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开展帮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北京市西城区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开展帮扶工作的意见
为解决好具有北京市西城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夫妻(以下简称“失独父母”,其家庭简称“失独家庭”)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失独父母”开展帮扶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独生子女家庭是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家庭。目前,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因失去子女而陷入困境。对“失独父母”进行帮扶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对执行好现行生育政策,解决他们在养老、就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突出位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他们享受到住有宜居环境、病有保障医疗、困有救助关爱、老有良好保障的生活。
二、加强对“失独父母”开展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
“失独父母”帮扶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在区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建立人口计生、财政、民政、卫生、司法、社会办、各群团组织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相关部门、各街道要掌握标准,建立规范的帮扶程序,做到责任到人,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向“失独父母”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再生育及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财政投入,确保相关帮扶经费保障到位。
三、切实做好对“失独父母”的帮扶工作
在落实好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前提下,我区对具有西城区户籍的“失独家庭”的“父亲”或“母亲”,从生育关怀、精神慰藉、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安置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供生育关怀
1.对于有生育能力并有生育愿望的“失独父母”,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专人及时告知生育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2.对于有领养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失独父母”,由民政部门及时协助办理领养手续。
(二)开展精神慰藉
1.通过心理咨询热线和街道心理关爱服务站,为“失独父母”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健康讲座等服务。
2.加强“新希望家园”建设。各街道要通过各种形式为“失独父母”提供相对独立的“新希望家园”活动场所,建立和完善“失独父母”同伴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发挥“家园”骨干的作用,吸引、带动、影响更多成员加入到“新希望家园”活动中来。
(三)加强生活保障
1.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失独父母”,给予该家庭一定的补助。获得此项救助不影响被救助对象享受其他帮扶政策。
2.对于“失独家庭”遭受突发意外灾害,“失独父母”受到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进行救助,做到“应助尽助”。
3.组建“失独家庭”法律援助律师团,为“失独家庭”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失独父母”提供多项免费法律服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办理程序,优先提供援助,为经济困难、行动不便且个人提出申请的“失独父母”,提供主动上门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四)提供医疗服务
1.为年满60周岁有需求的“失独父母”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2.为有需求的“失独父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建立个人和家庭健康档案,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提供每年一次健康评估及指导。
3.指导和支持社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失独父母”就医提供便利,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开通与定点联系的三级医院就医“绿色通道”,协助“失独父母”联系住院陪护人员等就医事宜。
(五)做好养老安置
1.各街道统筹安排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为年满60周岁有需求的“失独父母”提供日间巡视、陪同就医、送餐等服务,实现“应帮尽帮”。
2.对年满60周岁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失独父母”,简化办理手续,优先安排入住。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即无工作、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失独父母”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免除入住费用。对经区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认定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本人愿意入住定点养老机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失独父母”,参照北京市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老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补贴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此项救助不影响被救助对象享受其他帮扶政策。
3.对经区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认定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本人不愿意去养老服务机构而选择居家养老或其他养老方式,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失独父母”,参照北京市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老人入定点住养老机构补贴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此项救助不影响被救助对象享受其他帮扶政策。
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失独父母”的帮扶工作
以“失独父母”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公共服务的补充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失独父母”的帮扶,提高“失独父母”的保障水平。
1.开展邻里互助工作。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通过邻里帮助结对子的形式,对失独丧偶的老人提供每日探询、生活帮助、紧急呼叫救护车等就近关心和服务。开展“争做邻里热心人”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动员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失独父母”帮扶工作。开展“综合包户”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引导志愿者定户、定人长期结对,同有需求的家庭建立相对稳定的跟踪服务关系,为他们提供心灵关爱、社会融入、个性化帮助等各项服务。
3.动员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帮扶活动。发挥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企事业单位、社区群众组织的作用,与“失独父母”开展亲情牵手结对子活动,为这一群体提供综合关怀帮助。
4.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以免费、低酬等方式参与“失独父母”帮扶工作。针对“失独父母”的需求引入专业社工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服务,开展扶贫助困,生活照料等互助性服务。
根据工作实际的变化,本文件未做出规定的,由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