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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司法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10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2〕18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6-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在部分公证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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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22〕181号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相关公证机构: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解决办事群众因继承不动产办理公证、不动产登记“往返跑、多次跑”的问题,自2022年6月起,本市开展在部分公证机构提供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网上申请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因法定继承取得的不存在抵押、查封、网签等权利负担情形的商品房,经本市相关公证机构办理完毕继承权公证;相关公证机构负责提供必要的场所、网络环境和指导服务;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件等,且能够通过“北京通APP”进行身份认证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

  试点阶段确定的公证机构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以及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房产坐落于朝阳区的,申请人自愿选择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或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坐落于海淀区的,申请人自愿选择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他有参与意愿的公证机构也可申请参加试点工作。

  二、办理流程

  (一)出具公证书

  相关公证机构根据事实调查情况,依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并上传至“北京市公证协会公证档案在线查询系统”。

  (二)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公证人员的协助下,经“北京通APP”身份认证后,登录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事项承诺书》和《询问笔录》(目前暂采取“下载签字后上传”的方式);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

  4.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人上传;登记人员通过检索公证书文号对公证书进行验证)。

  上传材料应为pdf格式,要求内容完整、页面整齐、图像清晰,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页面中有红头或印章的纸质材料,应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三)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与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缴纳不动产登记费,下载北京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版)。缴费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制证,并同步公告作废原不动产权证书。审核不通过的,不予登记,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证书领取

  申请人可通过“北京通APP”、“北京市不动产掌上登记中心APP”、“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如需领取纸质证书,可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原不动产权证书到不动产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自助打证机领取,或选择EMS到付寄送。

  (五)资料归档

  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电子档案管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服务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试点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定期做好对公证机构的业务培训,持续跟踪业务进度,及时做好系统运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司法局要建立协同运行机制,共同解决推进过程中及提供服务时遇到的各类问题,结合工作实际适时推广试点经验。

  (二)提升服务质量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举措,并积极探索更加智慧、便捷的办理方式,为办事群众提供“不动产登记+公证”一站式的办理服务。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鼓励申请人网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项承诺书(申请人)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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