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发〔2014〕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0日
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区国资委任命的其他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相当的人员。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收入关系协调的分配格局。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对无经济指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实行考核与评价相结合。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为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从任职起至任期届满,一般为三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区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重点工程和任务及评价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为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非经常性收益(指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其性质特殊并具有偶发性特点的各项交易和事项所产生的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2.分类指标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3.重点工程和任务根据区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及重点工作,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进行确定,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4.评价指标为区国资委在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党建工作、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的基础上,对企业做出的综合评价。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客观因素由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区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2.分类指标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3.任期三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是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
第八条 考核指标评价按指标实际完成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年度和任期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内容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每年11月份按照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于考核期初按照区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3.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原则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并与核定后的考核指标一并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二)区国资委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区国资委根据国家和市、区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目标值。
(三)签署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由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区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一)企业每季度将经济运行分析情况上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依据有关规定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过程监督,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90日内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上报区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区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听取业绩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评价意见后,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组成,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六条 实行年度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全部兑现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实行任期考核的企业负责任人,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年薪兑现方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奖惩与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分别在130分及以上,同时领导班子任期三年内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的任期中长期激励,按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中长期激励=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任期考核综合得分-100)/100
对于未完成任期经营考核指标和领导人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扣减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100-任期考核综合得分)/100
第十八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业绩考核委员会可建议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企业效益增长水平和本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区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负责人变动等情况或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由区国资委党委管理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门政办发〔2005〕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