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计价办法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工程,均执行本通知。
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费、模板租赁费、其它材料费、机械费和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人工市场价格应当执行《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其中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用中。
五、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的定额缺项应当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计价:
(一)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项目进行组价,人工乘以1.05系数;机械乘以1.10系数。
(二)市政工程、绿化、庭园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项目进行组价,人工乘以1.10系数;机械乘以1.06系数。
(三)属于概算定额缺项的项目,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与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如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补充与该项目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六、建筑工程中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工程、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和调整。
附件: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