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政府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8-01
  5. [成文日期] 2013-06-27
  6.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2013〕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6-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
字号:        

怀政办发〔2013〕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怀政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区、镇乡财政部门是负责本区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处置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区属单位审批权限

  1.区政府统一调配、利用、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涉及的具体事项经区政府统筹安排后,由区财政局具体办理。

  2.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3.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或其他区县、省市和地区的(含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4.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需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5.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镇乡属单位审批权限

  镇乡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镇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乡政府审批。其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在经镇乡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年末各镇乡将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区属单位审批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区财政局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

  (4)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5)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

  (二)镇乡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镇乡财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有关规定审核后,报镇乡政府审批;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镇乡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调拨、捐赠、置换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实施捐赠行为的另需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资产单位性质的文件,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损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八)其他资产处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无法提供价值凭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可将历次资产清查财政批复结果作为资产价值证明。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区政府、镇乡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全部上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局选择确定的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交易机构。各单位对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可以到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范围包括: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2.机动车及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3.单价原值10万元(含10万)以上、批量价值原值20万元(含20万)以上的资产;

  4.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资产。

  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捐赠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及国家规定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但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按照批准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中属于电子废弃物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736号)精神,无偿交给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具有资质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或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出具相关证明及鉴定等,并对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此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