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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智慧財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10-30
  6. [發文字號] 〔〕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11-03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高價值專利扶持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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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創新主體智慧財産權能力建設,提升高價值專利佈局能力和産出品質,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制定了《北京市高價值專利扶持資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2026年10月30日  


北京市高價值專利扶持資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北京市智慧財産權保護條例》《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運用“十五五”規劃》《北京市“十五五”時期智慧財産權發展規劃》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要求,全面加強本市創新主體智慧財産權能力建設,有效提升高價值專利佈局能力和産出品質,以高品質智慧財産權供給引領産業創新發展,依據《北京市智慧財産權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價值專利,是指經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授權的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有效專利或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第三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為在本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開展業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二章 扶持內容、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扶持高價值專利佈局。

  (一)扶持內容

  支援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聚焦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來産業領域開展高價值發明專利佈局。

  (二)扶持條件

  1.申報單位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2.申報單位已設立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設有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

  3.申報項目中涉及的國內發明專利為申報期獲得授權的高價值專利,並已完成專利産品備案。

  4.申報項目中涉及的發明專利為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由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報。

  (三)扶持標準

  綜合評估申報單位國內智慧財産權創造、管理和運用水準,結合申報期創新指數得分情況,採取後補貼方式分梯級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最高額度不超過18萬元。

  第五條 扶持高價值專利組合佈局。

  (一)扶持內容

  支援企事業單位等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中佈局高價值發明專利組合。

  (二)扶持條件

  1.申報項目屬於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人工智慧、綠色低碳、積體電路、機器人和智慧製造等高精尖産業領域。

  2.申報單位聚焦重點産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在申報期內産出高價值發明專利組合,形成與科研組織創新能力、技術市場前景相匹配的智慧財産權戰略佈局。

  3.申報項目中涉及的高價值發明專利組合應包含不少於15件的高價值專利,且具備技術關聯性,能夠形成完整的保護網路,有效覆蓋産業鏈關鍵環節。已完成專利産品備案的,予以優先支援。

  4.申報項目中涉及的發明專利為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由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報。

  (三)扶持標準

  基於項目在行業內的領先程度、智慧財産權佈局品質以及高價值專利産出成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選,採取後補貼方式分梯級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每項最高額度不超過35萬元。

  同一申報單位每個申報期最高獲得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70萬元。

  第六條 扶持海外高價值專利佈局。

  (一)扶持內容

  支援企業開展海外高價值專利佈局,提升海外智慧財産權管理和保護能力。

  (二)扶持條件

  1.申報單位已建立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産權合規管理體系,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將智慧財産權合規要求融入各類智慧財産權全鏈條管理、經營管理各環節與全週期,具備海外智慧財産權管理能力。

  2.申報單位已建立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排查或糾紛應對機制。

  3.申報項目中涉及的海外專利為申報期內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巴黎公約或海牙協定途徑獲得授權的高價值專利。

  4.申報項目涉及的海外專利為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由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報。

  (三)扶持標準

  綜合評估申報單位海外智慧財産權創造、管理和保護水準,結合申報期創新指數得分情況,採取後補貼方式分梯級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最高額度不超過600萬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同一申報單位在同一申報期同時申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扶持內容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

  第八條 資金組織實施包括以下環節:

  (一)發佈通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每年通過官方網站發佈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

  申報單位根據當年申報通知要求,填寫並提交客觀真實的申報材料。

  (三)初步審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四)項目復審與審議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初步審查意見組織項目復審,形成復審意見。復審意見經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相關會議審議通過,確定擬扶持名單。

  (五)項目公示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將擬扶持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密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按照相關規定撥付扶持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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