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6〕16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1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開展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全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遵循“誰作出、誰公示”原則。
第四條 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訊進行公示。
第五條 全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嚴重”、“一般”、“輕微”的標準,對行政處罰資訊進行分類,並確定對應的公示期限。
第六條 “嚴重”行政處罰資訊,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資訊:
(一)依法作出的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限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責令停産整治、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的行政處罰資訊;
(二)實施逃避監管、偽造、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包括但不限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80條、第164條、第226條、第233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三)實施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
(四)按照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有關規定,處以超過法定罰款幅度三分之二,且金額超過20萬元的行政處罰資訊;
(五)罰款金額超過50萬元的行政處罰資訊。
“嚴重”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期最長為3年,最短為1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後,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第七條 “一般”行政處罰資訊,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資訊:
(一)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資訊;
(二)除第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
“一般”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期最長為1年,最短為3個月。最短公示期屆滿後,信用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第八條 “輕微”行政處罰資訊,是指適用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資訊以及警告、通報批評、對個人處以不滿5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不滿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
“輕微”行政處罰資訊,原則上不予公示,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且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
第九條 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資訊具體公示期限按照附表(詳見附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撤銷或修改公示資訊。
當事人認為其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內容有誤、公示期限不符合規定,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國家和本市關於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有新規定,或者本規定與國家和本市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全市生態環境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同時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主動將行政處罰資訊信用修復的條件、申請渠道等告知當事人,提醒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適用國家或本市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19日印發的《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1版)》(京環發〔2021〕10號)同時廢止。
附件

備註:
1.國家和本市關於“嚴重”、“一般”、“輕微”違法行為分類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輕微案件行政處罰資訊原則上不公示,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
3.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多種處罰種類的,以最長的公示期為準。
4.法定罰款幅度是指最高法定罰款數額與最低法定罰款數額之間的範圍。
5.“以上”、“以下”包含本數,“超過”、“未達到”、“不滿”不包括本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