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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問答: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管理規定

日期:2026-10-20 09:00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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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什麼制定?

  依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規定,對 2021 版舊規定修訂後形成本文件。

  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規定》共十三條,主要明確了適用範圍及公示主體、行政處罰資訊分類及公示期限的流程、行政機關義務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適用範圍和公示主體。適用於全市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相關工作。

  根據“誰處罰、誰公示”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即為該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主體。

  (二)資訊分類和公示期限。根據國家和本市關於處罰公示和信用修復相關規定,按照“輕微”“一般”“嚴重”的標準,對行政處罰資訊進行細化分類,並確定對應的公示期限:

  1.行政處罰資訊劃分為“嚴重”的,細化為兩檔五種情形,“嚴重”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期最長為3年,最短為1年。

  2.行政處罰資訊劃分為“一般”的,細化為三檔五種情形,“一般”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期最長為1年,最短為3個月。

  3.行政處罰資訊劃分為“輕微”的,原則上不公示,確需公示的最長為3個月。

  (三)行政機關義務。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依法變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示資訊;行政機關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同時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主動提示當事人及時申請信用修復。

  (四)做好信用修複製度與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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