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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4-25
  5. [成文日期] 2021-04-19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1〕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4-25
  9. [有效性] 否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1期(總第705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1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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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1〕10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對照新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0年修訂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1版)》(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一、本《規定》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與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同步實行動態調整。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二、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0年修訂版)》(京環發〔2020〕2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19日  

  (聯繫人:法規與標準處明莉;聯繫電話:68717214)


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1版)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施行,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0年修訂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相關規定(2021版)》,綜合考慮法定依據、違法情形、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處罰幅度等因素,採取“定檔+分階”方式,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進行分類,明確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

  一、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

  對各類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性質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

  (一)屬於法律法規明文禁止、存在主觀惡意、可能涉刑以及排放放射性物質等對生態環境危害大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

  (二)屬於未進行備案、未建立臺賬、未及時公開數據等對生態環境危害較輕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C檔。

  (三)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B檔。

  二、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各類違法行為,在幅度範圍內根據情節、頻次等因素,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一)對已制定處罰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根據《北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二)對未制定處罰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其行政處罰裁量階視情形劃分為情節較輕階、情節一般階及情節嚴重階。

  1.具備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較輕,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較輕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1/3以下數額的罰款:

  (1)主動減輕或者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誘騙而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5)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2.具備以下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嚴重,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嚴重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2/3以上數額的罰款:

  (1)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

  (2)擅自轉移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物品的;

  (3)作虛假陳述的;

  (4)妨礙、逃避或者抗拒檢查的;

  (5)圍攻或者煽動他人圍攻執法人員的;

  (6)經告誡、勸阻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7)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8)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9)生態環境違法次數2年內3次以上的(含本次和市區兩級);

  (10)造成不良環境或社會影響的;

  (11)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3.不具備上述情形的違法行為,視為情節一般,行政處罰裁量階劃為情節一般階,可處以法定處罰幅度內1/3以上、2/3以下數額的罰款。

  (三)處罰為定額罰款的各類違法行為,不再劃定行政處罰裁量階。

  三、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及確定處罰公示期限。

  (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較輕階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12個月;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一般階和情節嚴重階的,屬於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分別為24個月和36個月。

  (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B檔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較輕階和情節一般階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分別為3個月和6個月;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嚴重階的,屬於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12個月。

  (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C檔的違法行為,全部屬於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3至6個月。

  (四)處罰為定額罰款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為A檔的,屬於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24個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為B檔或C檔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3至6個月。

  (五)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不區分違法行為分類,不進行處罰資訊公示。

  (六)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四、公示期限的變更

  (一)被處罰主體發現行政處罰資訊不應當公示的,有權要求相關公示主體更正。

  (二)被處罰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並通過增加環保設施、參加環保公益慈善、對單位全體人員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專題系列培訓、主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等方式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在處罰公示期內,可向做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縮短公示期。其中,處罰公示期限為3個月和36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限。

  申請縮短公示期的被處罰主體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説明;

  2.被處罰主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證明材料。

  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上述材料後,對照《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係表》,確定“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的期限。

  附件:1.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目錄(2021版)(略)

     2.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係表(略)

  (注:附件請登錄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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