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10-09
  6. [發文字號] 〔〕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10-10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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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藥監局、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按照行政規範性文件動態清理相關工作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廢止(詳見附件)。 

  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附件1

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修改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京市監發〔2024〕37號)

  將附件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強制裁量基準》中第11項職權予以刪除,刪除內容包括:

  職權名稱: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有關設施、設備、物品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實施條件: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關於嚴格執行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通告〔2023〕2號)

  將正文第二段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將正文第二段中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將正文第二段中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修改為“市政府關於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相關規定”。

  將正文第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三、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市監發〔2021〕10號)

  將正文導語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將正文第二部分“記分標準”中(一)“2.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條目內和附件2《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問題確認單(生態環境)》中的“篡改、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因人為因素導致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真的”修改為“臨時更換、篡改、遮罩、偽造排放控制系統,以及其他篡改、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因人為因素導致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真的”。

  將正文第二部分“記分標準”中(一)“2.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條目內和附件2《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問題確認單(生態環境)》中的“新車登記時,檢驗機構未逐項核對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修改為“新車登記時,檢驗機構未逐項核對機動車排放控制系統”。

  附件2

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廢止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一、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印發《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計量行政許可考評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質監計發〔2009〕186號)

  二、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印發《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計量行政許可計量考評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質監計發〔2009〕292號)

  三、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京市監發〔202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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