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京市監發〔2024〕37號)的理由是什麼?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被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進行相應調整。
二、修改《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關於嚴格執行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通告〔2023〕2號)的理由是什麼?
一是所引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被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廢止,相關內容已調整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進行一致性修改。
二是《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22年版)》已失效,根據最新文件進行調整。
三、修改《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市監發〔2021〕10號)的理由是什麼?
所引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被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廢止,相關內容已調整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根據最新規定進行調整。
四、廢止《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印發〈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計量行政許可考評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質監計發〔2009〕186號)及《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印發〈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計量行政許可計量考評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質監計發〔2009〕292號)的理由是什麼?
上述文件已停止執行,應予廢止。
五、廢止《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京市監發〔2024〕45號)的理由是什麼?
該文件已停止執行,應予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