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動態清理有關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等上位法及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結合實際工作需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由本局制發或牵头聯合製發且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開展了集中清理。
二、目標任務
清理工作聚焦存在上位法已經修改、管理方式發生變化、工作機制需要調整等情形的相關行政規範性文件。
三、主要內容
包括修改3件行政規範性文件、廢止3件行政規範性文件。
修改行政規範性文件分別為:
1.《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京市監發〔2024〕37號)
2.《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關於嚴格執行建築類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的通告》(通告〔2023〕2號)
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市監發〔2021〕10號)
廢止行政規範性文件分別為:
1.《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印發〈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計量行政許可考評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質監計發〔2009〕186號)
2.《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印發〈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計量行政許可計量考評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質監計發〔2009〕292號)
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京市監發〔2024〕45號)
四、施行時間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