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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6-10-01
  5. [成文日期] 2026-09-11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6〕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9-16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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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6〕31號

市藥監局、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財政國資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財政分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

  現將《北京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做好協調配合及舉報獎勵資金保障工作,結合實際完善具體措施,積極推進舉報獎勵制度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6年9月11日  

北京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依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為自然人)可以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12315平臺、北京市12315熱線,或者通過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同)公佈的接收舉報的其他渠道提出舉報。

  第三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包括表揚、發放榮譽證書等,具體獎勵形式由實施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物質獎勵以獎金的形式給予,具體支付方式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人提出舉報獎勵要求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繫方式。匿名舉報人提出舉報獎勵要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獎勵情形,並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資訊和有效聯繫方式。

  第五條 鼓勵平臺企業、行業協會等組織設立舉報獎勵基金,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及時予以獎勵,實現多元共治。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結案後,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一)違反市場監管領域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特種設備、工業産品品質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違反價格法、打擊傳銷、規範直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

  (三)市場監管領域安全生産重大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管其他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産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且司法機關未給予獎勵的違法行為;

  (六)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舉報獎勵的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較大數額罰沒款的行政處罰是指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合計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行政處罰,以及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合計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 鼓勵網約配送員等社會公眾舉報具有一定安全風險隱患的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的下列舉報,可以給予物質獎勵,具體由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制定並實施: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不在經營場所加工食品,通過第三方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

  (二)違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禁止性規定,從事經營性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或者銷售違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獎勵範圍根據本市實際適時動態調整,並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北京市財政局共同發佈。

  第八條 對於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獎勵範圍的其他舉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獎勵的,給予精神獎勵,具體獎勵形式由實施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對獎勵形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證屬實,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需要給予舉報獎勵的違法行為,並遵循以下原則實施舉報獎勵: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不同線索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三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舉報人數平均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舉報人提供多個違法線索或者舉報多個事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同一案件處理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工作人員、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 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

  二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三級舉報獎勵: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三條 對於舉報重大違法行為,有罰沒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獎勵金額,並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最終獎勵金額,一次性給予獎勵: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已執行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已執行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已執行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分別為5000元、3000元、1000元。

  內部舉報人舉報的案件獎勵金額,可以在前款計算的獎勵金額基礎上上浮10%。

  第十四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

  單筆獎勵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獎勵範圍的舉報,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關於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的情況,給予200元至500元的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辦理的案件(含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提級管轄查處辦理的案件),舉報獎勵由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負責發放;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辦理的案件,舉報獎勵由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

  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舉報,應當予以獎勵的,由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告知舉報人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

  第十七條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舉報獎勵條件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舉報獎勵: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後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享有獲得舉報獎勵的權利。

  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權利後,及時填寫《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獎勵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獎勵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人啟動獎勵程式。

  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前已提交《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的,獎勵申請之日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告知之日起算。

  舉報人自被告知其享有獲得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獎勵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人獎勵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舉報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舉報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對於給予1000元(含1000元)以下物質獎勵和給予精神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簡化審批流程。

第五章  內部舉報人舉報及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工業産品品質安全、特種設備行業、領域和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統稱企業)的內部人員、相關知情人(統稱內部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名舉報市場主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

  內部人員,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相關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內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存在業務聯繫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等。

  第二十條 內部舉報人可以通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渠道提出舉報。食品領域企業內部舉報人可以通過全國食品安全內部知情人舉報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

  第二十一條 內部舉報人在舉報時提出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件、有效聯繫方式以及與被舉報人存在雇傭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內部舉報人提出的舉報,可以與內部舉報人約定特定的身份識別碼,作為確認內部舉報人身份資訊的唯一標識。內部舉報人可憑身份識別碼,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辦案件、領取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管理和責任制度,設立舉報檔案,明確工作流程,嚴肅財經紀律,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申報、計算、核審、發放和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年度預算,由同級財政保障,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洩露舉報人個人資訊或者舉報獎勵相關資訊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收回獎金。

  舉報人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産日期等方式,虛構或捏造違法事實或者利用舉報威脅、要挾生産經營者強行索賠、多次索賠進行敲詐勒索的,不予獎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北京市財政局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有功人員獎勵暫行辦法》(京市監發〔2021〕132號)同時廢止。

  附件

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

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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