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6〕100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智慧財産權金融工作,進一步提高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的普及度和普惠面,提升智慧財産權保險意識,鼓勵智慧財産權證券化模式創新,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金融扶持資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2026年9月7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金融扶持資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涉外智慧財産權糾紛處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01號)《智慧財産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方案》(金髮〔2025〕10號),落實《關於促進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服務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方案》(京知局〔2023〕55號)《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行動方案》(京金髮〔2025〕210號),構建“質押融資+保險保障+證券化”一體化的智慧財産權金融支援體系,強化智慧財産權金融創新,進一步擴大智慧財産權金融的普及度和普惠面,助力科創企業融資增效賦能,依據《北京市智慧財産權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為在本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是指企業通過將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數據智慧財産權等作為主要質押物,在法定機構完成質押登記,從銀行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産權保險,是指為智慧財産權相關風險提供保障的保險産品。包括國內智慧財産權保險(簡稱“國內險”)和海外智慧財産權保險(簡稱“海外險”)。其中,國內險涵蓋專利、商標、數據智慧財産權的執行保險、被侵權損失保險及附加險,或以上産品組合;海外險涵蓋專利、商標智慧財産權海外糾紛法律費用類保險。保險公司自主設置,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的其他智慧財産權相關保險産品,不在本辦法扶持範圍內。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産權證券化,是指以智慧財産權及其使用權的未來預期收益為基礎,經過信用評級、增級等過程,借助資本市場發行流通證券進行企業融資的籌集資金方式。
第二章 扶持內容、標準和條件
第一節 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
第六條 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貼息
(一)扶持內容
對獲得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貸款業務要求的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的企業,就其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所産生的利息予以補貼。以組合方式進行貸款的,僅扶持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部分。
(二)扶持條件
1.質權人應為銀行、專業擔保機構等相關機構。
2.在法定質押登記機構完成智慧財産權質押登記,智慧財産權質權設立時間應在該筆貸款結清之前且不晚于該筆貸款放款日後三個月內。
(三)扶持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貼方式給予扶持。按照不超過其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項目實際支付利息的50%,且不超過企業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金額年化利率1.5%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綜合成本費用補貼
(一)扶持內容
對獲得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貸款業務要求的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的企業,在辦理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過程中産生的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綜合成本費用(包括評估費、擔保費及其他新型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綜合成本費用)予以補貼。
(二)扶持條件
1.質權人應為銀行、專業擔保機構等相關機構。
2.在法定質押登記機構完成智慧財産權質押登記,智慧財産權質權設立時間應在該筆貸款結清之前且不晚于該筆貸款放款日後三個月內。
(三)扶持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貼方式給予扶持。按照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綜合成本費用50%的比例予以補貼。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3萬元。
第八條 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
(一)扶持內容
對於銀行、擔保、評估、保險、智慧財産權專業機構等單獨或組合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服務且貸款發生不良的,按照不超過本金中各自承擔風險部分的一定比例對相關機構進行風險補償。如發生不良的貸款項目為組合貸款,僅對其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部分進行風險補償。
(二)扶持條件
1.經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在北京市從事金融經營活動的金融機構,在北京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評估機構、擔保機構或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
2.銀行、擔保、評估、保險、智慧財産權專業機構等單獨或組合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服務且貸款發生不良,包括貸款被銀行納入不良,或由銀行出具代償通知書後,由擔保、評估、保險、智慧財産權專業機構等單獨或組合進行代償等情形。
3.在法定質押登記機構完成智慧財産權質押登記,智慧財産權質權設立時間應在該筆貸款結清之前且不晚于該筆貸款放款日後三個月內。
(三)扶持方式及金額
對貸款發生不良的,按照不超過本金中各自承擔風險部分的50%對相關機構進行風險補償。單家機構的年度風險補償金額不超過150萬元;涉及同一家企業在多家銀行的多筆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發生不良的,其所有貸款年度風險補償總額不超過150萬元,按照機構承擔風險的金額比例進行劃分。
若擔保或保險機構已購買再擔保或再保險等分散風險産品,需將已分散風險部分金額從代償或賠付計算基數中扣除。
第九條 對同一件智慧財産權質押登記及其所對應的債權,只給予一次質押貸款貼息和綜合成本費用補貼。對同一筆發生不良的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只給予一次風險補償。
第二節 智慧財産權保險
第十條 智慧財産權保險保費補貼
(一)扶持內容
對企業投保智慧財産權保險給予保費補貼。
(二)扶持條件
1.企業投保的保險産品應依法在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經過公開徵集、公示和公告,為其承保的保險公司應合法設立、償付能力達標、開展智慧財産權保險業務,具備相應的智慧財産權保險承保能力和承保及出險經驗。
2.企業作為投保人應與被保險人一致,且為智慧財産權權利人或被許可人。與他人共有智慧財産權的,投保人應為第一權利人,且取得其他權利人的書面同意。被許可人投保應取得全體權利人同意。
(三)扶持方式及金額
1.企業投保國內險,採取後補貼方式給予扶持,保費補貼標準為:企業首次申報國內險按照其保費標準給予80%補貼,第二次申報按照其保費標準給予60%補貼,第三次申報按照其保費標準給予50%補貼。每家企業年度國內險保費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2.企業投保海外險,採取後補貼方式給予扶持,保費補貼標準為:企業首次申報海外險按照其保費標準給予80%補貼,第二次申報按照其保費標準給予60%補貼,第三次申報按照其保費標準給予50%補貼。每家企業年度保費補貼總額不超過80萬元。
第三節 智慧財産權證券化
第十一條 扶持企業開展智慧財産權證券化融資
(一)扶持內容
支援企業通過智慧財産權證券化,包括智慧財産權資産支援證券(ABS)、資産支援票據(ABN)等模式進行融資,對其所支付的利息予以補貼。
(二)扶持條件
1.在北京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通過智慧財産權證券化産品獲得融資,且上年度完成還本付息,未發生逾期還款行為;
2.智慧財産權證券化産品的發行主體(原始權益人)應為在北京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扶持方式及金額
對企業採取後補貼方式進行扶持,按照不超過企業實際融資利息50%的額度,且不超過實際融資額度年化利率3%給予補貼扶持。每家企業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資金組織實施包括以下環節
(一)發佈通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每年于官方網站發佈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
申報主體根據當年申報通知要求,填寫並提交項目申報書及相關材料。
(三)項目審核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對完成申報的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審核工作,確定扶持對象及金額。
(四)結果公示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將擬扶持對象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資金撥付
材料審核通過後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按照相關規定撥付扶持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