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涉外智慧財産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國家版權局發佈的《智慧財産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工作方案》,落實《關於促進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服務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方案》《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行動方案》,構建“質押融資+保險保障+證券化”一體化的智慧財産權金融支援體系,強化智慧財産權金融創新,進一步擴大智慧財産權金融的普及度和普惠面,助力科創企業融資增效賦能,依據《北京市智慧財産權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金融扶持資金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包括總則、扶持內容、標準和條件、組織實施、附則,共四章十四條。
(一)第一章總則
主要規定了《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制定目的(第一條)、扶持對象(第二條)和概念介紹(第三條至第五條)。
(二)第二章扶持內容、標準和條件
主要明確了《實施辦法》中各扶持類型的具體內容、條件、扶持方式和金額。本章分為三節,對應《實施辦法》設置的3個扶持類別,分別為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産權保險和智慧財産權證券化。第一節為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包括三個支援方向,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貼息(第六條)、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綜合成本費用補貼(第七條)和智慧財産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第八條);同時明確了對扶持次數的認定(第九條)。第二節為智慧財産權保險,明確了智慧財産權保險保費補貼的扶持內容、條件、方式及金額(第十條)。第三節為智慧財産權證券化,明確了扶持企業開展智慧財産權證券化融資的扶持內容、條件、方式及金額(第十一條)。
(三)第三章組織實施
主要明確了扶持資金組織實施的流程。包括發佈通知、組織申報、項目審核、結果公示和資金撥付五個部分,並對每個流程的內容進行具體介紹(第十二條)。
(四)第四章附則
主要明確了《實施辦法》的解釋權(第十三條)和實施日期,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