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6〕4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國務院令第820號)要求,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範技術服務機構監測服務行為,提升監測數據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國務院令第820號)、《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等委託,在本市開展生態環境公共監測和自行監測相關服務(以下簡稱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其中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第三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開展技術服務機構備案。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以下統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監督檢查,強化信用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精準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 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技術人員和管理能力。
在本市進行法人登記的技術服務機構,須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在本市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須依法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後,主動向本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備,並補充相關必要資訊。
第五條 技術服務機構備案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附件1),相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三)書面承諾(參考附件2);
(四)體現技術服務機構規模、技術能力、技術人員水準、管理能力、信用狀況等方面的材料。
備案資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對備案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服務機構備案資訊的形式審查。備案資訊不全或不符合《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相關規定的,退回並要求補充。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技術服務機構完成備案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將備案的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書面承諾、業務範圍等向社會公佈,並提供備案資訊查詢服務。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七條 開展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在本市完成備案滿一個自然年後,即納入信用管理。
第八條 技術服務機構不良信用資訊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備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拒絕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的,或對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內容拒不改正的;
(三)因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虛假運維自動監測設備等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
(四)生態環境違法線索被移送公安機關且已被立案查處的;
(五)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技術服務機構備案材料真實性、書面承諾符合性以及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情況,對技術服務機構的不良信用資訊進行記錄。
第十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將技術服務機構相關違法違規資訊歸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第四章 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一條 從事自行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在本市完成備案後,即納入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備案技術服務機構分級,依據備案資訊及日常檢查情況,組織開展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依據技術服務機構的規模、技術能力、技術人員水準、管理能力、信用狀況等,通過評分方式對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分級,分值為0-100分。評分指標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另行發佈並結合實際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技術服務機構分為A、B、C、D四個等級。通過評分定級和直接定級兩種方式確定。
(一)評分定級:
A級:總分為90分及以上;
B級:總分為80-90分(含80分);
C級:總分為60-80分(含60分);
D級:總分為59分及以下。
(二)直接定級:
技術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八條涉及的不良信用資訊的,直接定為D級。
分級的上一自然年,未在本市開展自行監測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備註為無業務、不定級。
第十五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年度及動態調整的分級結果在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本機構分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異議申請,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並回復復核結果。
第十六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分級結果在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政府網站公開,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技術服務機構分級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
對A級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委託方,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對B級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委託方,按常規處理,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對C級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委託方,重點關注並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對D級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委託方,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第五章 動態維護
第十八條 技術服務機構的備案資訊發生變更,應于變更後一個月內通過備案系統辦理資訊變更。其中,機構名稱、機構類型、法定代表人、監測(運維)類別等關鍵資訊發生變更的,須按本辦法第六條要求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九條 技術服務機構依據《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6號)要求及程式開展信用修復工作。
第二十條 已分級的技術服務機構,經查實有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出具不實、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或虛假運維自動監測設備,被依法處罰的,級別直接變更為D級。
第二十一條 非A級的技術服務機構,通過在機構規模、技術能力、技術人員水準、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升並滿足提級要求後,年度內可申請提級一次。其中,因上年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涉及的不良信用資訊,且被評為D級的技術服務機構,當年不予提級。
第二十二條 因法人終止,不具備生態環境監測領域資質認定或申請退出本市監測服務市場的技術服務機構,退出本市備案和分級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發佈的《北京市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