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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人工智慧+視聽”産業高品質發展行動方案(2025-2029年)》,推動“人工智慧+視聽”産業高品質發展,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進“人工智慧+視聽”産業高品質發展重點項目支援管理辦法(2026—2029年)》,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6年4月29日
北京市促進“人工智慧+視聽”産業高品質發展重點項目支援管理辦法(2026—2029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人工智慧+視聽”産業高品質發展行動方案(2025-2029年)》,規範北京市“人工智慧+視聽”産業高品質發展重點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促進“人工智慧+視聽”産業高品質發展重點項目的支援方式為事後獎勵,支援範圍為北京市“人工智慧+視聽”領域內取得良好成效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申報主體為北京市廣電視聽領域內産業活動單位和法人單位,在項目研發、製作、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應堅持正確價值導向,使用合法來源數據,保護商業秘密及他人智慧財産權,要在堅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推動人工智慧大模型賦能廣電視聽産業健康發展,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在財政資金使用、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方面無違法違規情形。
第二章 支援方向和標準
第四條 “人工智慧+視聽技術”方向
支援內容:支援視聽大模型、智慧體等在廣電視聽領域的研發應用,包括音視頻內容生成大模型、內容生成智慧體、內容生成多模型整合平臺、創作輔助、虛擬製作、智慧剪輯、智慧修復/增強/替換、智慧譯製與配音等創新技術與系統。
支援金額:依照技術先進性和應用效果等進行評審,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30%的比例予以支援,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條 “人工智慧+視聽內容”方向
支援內容:支援利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內容創作,包括電視劇(網路劇)、紀錄片、廣播電視節目、網路故事片、網路微短劇、網路視聽節目、公益廣告等視聽精品。
支援金額:根據思想主題、價值導向、製作水準、時長和播放量等進行綜合評審,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六條 “人工智慧+視聽場景”方向
支援內容:鼓勵人工智慧+視聽技術賦能文化、商業、旅遊、體育及展覽等領域,拓展應用場景,推動深度融合與協同發展。
支援金額:根據技術先進性、示範性和成效産出等進行綜合評審,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30%的比例予以支援,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 “人工智慧+視聽安全”方向
支援內容:支援利用人工智慧技術提升視聽內容安全審核、版權保護、監測鑒別、品質評價的質效,提升監管效率。
支援金額:根據技術先進性、應用範圍和功能效率等進行綜合評審,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30%的比例予以支援,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人工智慧+視聽服務”方向
支援內容:培育視聽要素市場發展,通過數據治理、標注等推動高品質數據集建設,鼓勵龍頭企業和鏈主企業吸引上下游企業集聚發展,鼓勵建設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人才聚集、技術分享等産業要素集聚的服務平臺。
支援金額:從技術、規模和成效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30%的比例予以支援,單個項目支援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九條 北京市廣電局每年制定申報指南,開展政策宣講和項目徵集,明確申報要求與流程。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申報。北京市廣電局負責對申報項目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情況進行查重,已獲市級財政資金同方向支援的項目不予重復支援。北京市廣電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專業評測和技術評測,依據評測結果開展綜合評審,提出綜合評審意見和擬支援方案,提交北京市廣電局黨組會進行審議。
第十條 根據審議結果,對擬支援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北京市廣電局出具書面意見,需要保密的要註明,由北京市廣電局對有異議項目進行審議並確定是否支援。公示結束後,由北京市廣電局與獲得支援的項目單位簽訂支援協議並撥付資金。鼓勵將支援資金用於“人工智慧+視聽”産業的技術研發、內容製作、場景優化、安全保障和服務升級等方面。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與評審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同一項目僅可選擇一個支援方向進行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許申報:項目存在智慧財産權等法律爭議的;申報主體正處於影響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仲裁期間;申報主體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北京市廣電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績效跟蹤評價,項目申報主體應積極配合併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支援資金並取消項目單位三年申報資格:項目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項目存在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行為;項目申報和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其他未明事項由北京市廣電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支援資金使用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法規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巡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項目支援經費等違反財經法規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