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發〔2025〕44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社會工作部: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自2012年9月實施以來,在健全養老服務風險分擔機制,提升養老服務機構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及《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4〕47號),結合本市養老服務機構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綜合責任保險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政策引導、責任共擔、精準補貼、市場運作的原則,推行差異化補貼政策,推動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組織實施的精準化、科學化,不斷提升養老服務機構應對風險的意識和水準。
二、適用對象和保險範圍
(一)適用對象
在各區民政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社會工作部,下同)備案的養老服務機構(含區域養老服務中心,下同)、社區養老服務驛站等是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的財政補貼對象。在北京市殘疾人福利資訊管理系統登記的殘疾人托養機構不列入補貼對象範圍,但可參照養老服務機構保費標準和保險範圍自行投保。
(二)保險範圍
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主要保障範圍如下:
1.意外傷殘或身故責任。在保險期限內,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的服務對象(包括機構實際入住床位、家庭養老床位以及簽約居家到府服務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等),因在養老服務機構責任範圍內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害或身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養老服務機構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負責賠償。發生意外事故時,養老服務機構為防止或減少服務對象的人身傷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負責給付。養老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因從事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人身傷害或身故,依法應由養老服務機構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負責賠償。
2.法律費用。保險事故發生後,養老服務機構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養老服務機構支付的仲裁或訴訟等相關費用,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負責給付。
3.第三者責任。在養老服務機構責任範圍內,由於養老服務機構的疏忽過失而給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負責賠償。
4.養老服務機構實際運營發展過程中其他應納入保險範圍的養老服務機構責任。
三、保險費用
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保障。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年度保費,按照經各區民政局、市民政局審核的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投保數量、養老工作人員數量,乘以單項年度繳費標準確定。
四、補貼標準
養老服務機構是綜合責任保險繳費的責任主體。為增強其自身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推動養老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市財政對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分層分類予以補貼,並根據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政策執行情況,結合養老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運營情況、出險情況等,對補貼範圍、補貼比例和保險費率進行動態調整。具體補貼範圍、補貼標準以當年通知為準。
五、職責分工
(一)市民政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的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審核全市養老服務機構投保床位數量;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對保險方案、保險理賠服務進行評估。
(二)各區民政局負責做好所轄養老服務機構參保資訊的審核及統計匯總,重點核定養老服務機構參保資格及床位使用數量;組織、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與保險公司進行對接。
(三)養老服務機構作為綜合責任保險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負責提供床位使用和參保床位、人員數量等情況。發生賠案時,養老服務機構應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並配合保險公司對意外傷害事件進行調查。養老服務機構要積極做好安全管控工作,降低運營責任風險,持續提升服務品質;嚴格遵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要求,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醫療護理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高標準運營,全面提升養老服務水準。
六、工作要求
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行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部署落實好保險實施工作。
(一)高度重視,積極動員。各區民政局要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組織實施工作,積極宣傳,鼓勵養老服務機構通過參保提高自身抗風險能力。
(二)加強管理,落實資金。市民政局按期匯總養老服務機構的投保及理賠資訊,及時核撥保費補貼,並作為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配套資金預算參考依據。
(三)強化監督,提升效益。各相關部門應加強投保、理賠等工作的過程管理,加強監督審核,定期開展政策執行效果評價,更好地為養老市場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推行養老服務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的意見》(京民福發〔2012〕347號)、《北京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民福發〔2014〕436號)、《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北京市為老服務單位綜合責任保險的通知》(京民老齡發〔2014〕119號)同步廢止。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