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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森林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5-23
  6. [發文字號] 京綠辦發〔2025〕9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6-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9期(總第905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森林經營方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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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辦發〔2025〕96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局屬有關單位、機關相關處室,市有林單位,北京林業大學實驗林場、華北林業實驗中心:

《北京市森林經營方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5年第2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5年5月23日  


北京市森林經營方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我市森林經營工作,規範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實施和管理,精準提升森林品質,有效促進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開展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批准、實施、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森林經營是以提高森林品質,建立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為修復和增強森林的供給、調節、服務、支援等多種功能,而開展的一系列貫穿整個森林生長周期的保護和培育森林的活動。

第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推動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資源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森林經營規劃、森林經營方案以及作業設計等。

森林經營規劃是依據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編制的明確行政區域森林經營的基本要求、目標任務、經營策略等的專項長期規劃。

森林經營規劃是落實林業發展戰略和指導森林經營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市園林綠化部門編制全市森林經營規劃,區園林綠化部門編制分區森林經營規劃。

第五條  森林經營方案是森林經營主體在森林經營規劃指導下,依據森林資源現狀編制的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以及生産順序的中長期規劃。

森林經營方案是森林經營工作的核心,是科學經營森林、提升森林經營水準的重要基礎。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審批林木採伐、審查作業設計、安排林業投資和項目、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森林經營方案的組織部署、指導協調、業務培訓、審核批准、監督實施等工作。

森林經營主體負責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申報和實施等工作。

第二章  方案編制與批准

第七條  編案單位指擁有森林資源資産的所有權、經營權或處置權,且産權明晰,經營界線明確,有一定經營規模和相對穩定的經營期限,並能自主決策和實施森林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或個人。編案單位按照性質、經營規模分為兩類: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其中國有林場應當以林場為單位獨立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二)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統籌編制本區集體林森林經營方案,其中試點推進新型集體林場獨立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八條  編案套裝程式括資料收集、外業調查、數據庫更新與資源數據統計、分析評價、文本編制、徵求意見、方案申報等。

第九條  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當以培育健康、穩定、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堅持生態優先、分類經營,實施全周期、近自然森林經營,明確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的任務和措施。

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當以最新園林綠化資源專項調查成果為主要依據,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標準以及相關要求,並與相關規劃進行銜接。

第十條  森林經營方案內容應當符合《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技術導則》(DB11/T 2093)等要求,主要包括森林資源與經營評價、經營目標、森林經營類型、森林培育、森林多功能利用、森林健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等。

第十一條  森林經營方案編製成果包括方案文本、附表、附圖、附件和向量數據庫等。方案文本表述應當規範、簡明扼要。

第十二條  編案單位應當對編案成果徵求有關主管部門和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可以在編制中期、成果上報前等編案關鍵階段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三條  編案單位在申報森林經營方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森林經營方案編製成果;

(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第十四條  森林經營方案成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方案由市園林綠化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區級森林經營方案由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

(三)新型集體林場等其他編案單位森林經營方案應當報送區園林綠化部門。區園林綠化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經營方案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後實施。

第十五條  森林經營方案經理期一般為10年,方案實施滿5年,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編。簡明森林經營方案經理期一般為5年。

編案單位應當在現行森林經營方案到期前提交森林經營方案新編或修編成果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森林經營方案修編前應當對前期經營方案實施情況開展評價,內容包括方案目標完成情況、森林經營類型組織落實情況、作業法設計合理性、措施任務設置及完成情況等。

森林經營方案修編應當以最新園林綠化資源專項調查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評價結果,對森林經營方案目標內容進行調整,對原方案經營後期設置的總體任務指標進行逐年度落實,明確年度任務計劃並落地上圖,同時完善方案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森林經營方案在經理期內因國家、市級政策或社會經濟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進行調整。

調整森林經營方案應當由編案單位提出申請,報原批准機關備案,其中涉及經營目標、森林分類區劃、採伐利用規劃、面積調整超過20%等重大變化時,應當報原批准單位同意。

第三章  方案實施與監測評價

第十八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安排編案單位的森林經營相關任務及項目應當依據森林經營方案,加強作業設計審查,提升森林經營方案的執行力。

編案單位應當按照經園林綠化部門同意的森林經營方案安排年度經營任務,編製作業設計,積極爭取預算支援,組織並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每年經營活動結束後,編案單位應當檢查森林經營方案年度執行情況;在經理中期、經理末期對經營目標和經營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對經營措施的實施成效進行監測評價。

第二十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批准、實施、監測、評價等全過程的管理,每年對作業設計的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檢,每五年對森林經營方案的執行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區園林綠化部門和編案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技術、實施管理、施工作業、成效監測、安全生産等專業培訓,提升從事森林經營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二十二條  森林經營資料應當及時準確整理歸檔,內容包括森林經營方案成果、作業設計、年度實施情況、能力建設、監測成果、經營前後對比照片等。載體包括文字、圖表、數據、影像等。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試行)由北京市園林綠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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