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9-02
  6.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4〕7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9-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4期(總第872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關於印發京津冀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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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監發〔2024〕70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京津冀三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協同,加強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考核管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京津冀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京津冀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京津冀三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協同,加強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管理,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授權簽字人(以下簡稱授權簽字人)是由檢驗檢測機構授權負責批准簽發報告的人員。

  第三條  京津冀三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聯合建立區域授權簽字人考核管理制度,統一工作標準和要求,統籌對授權簽字人開展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京津冀三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專業技術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技術評價機構)分別受三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負責組織授權簽字人考核的具體實施,並依據考核結果提出處理意見、跟蹤整改效果等工作。

第二章  授權簽字人條件

  第五條  授權簽字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熟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熟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相關技術文件的要求;

  (二)具備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的工作經歷,熟悉所承擔簽字領域的檢驗檢測技術、相應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三)熟悉檢驗檢測報告審核簽發程式,具備對檢驗檢測結果做出評價的判斷能力;

  (四)檢驗檢測機構應正式授權其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職責和範圍;

  (五)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並符合相關技術能力要求。

  同等能力是指人員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博士研究生畢業,且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1年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且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3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且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5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且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8年以上。

  第六條  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本機構管理體系任職要求、授權條件,具有任職文件。

  第七條  特殊行業和領域的授權簽字人應滿足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形式制定發佈的技術評審補充要求。

  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或技術規範等對授權簽字人的執業資格或者禁止從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  授權簽字人管理

  第九條  授權簽字人應有檢驗檢測機構授權和資格確認記錄,不得設置授權簽字人的代理人。

  第十條  授權簽字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第十一條  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授權簽字人應在授權技術能力範圍內簽發檢驗檢測報告,對簽發的報告具有最終的技術審查職責,對不符合要求的結果和報告具有否決權,不予簽發。

  第十三條  授權簽字人應對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可追溯性負責。

  第十四條  授權簽字人應對其簽發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第四章 授權簽字人考核

  第十五條  授權簽字人考核包括資質認定評審過程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十六條  評審過程考核由資質認定評審組在現場評審時實施,通過資料核查、現場提問、書面考核等方式,對授權簽字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技術能力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考核是對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技術能力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確認,考核的重點是風險隱患大、問題高發頻發的檢驗檢測領域。

  第十八條  日常管理考核由三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分別或共同組織,三地資質認定技術評價機構具體實施,主要採取現場集中考核、遠端視頻考核、人員檔案核查、簽發報告品質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授權簽字人考核內容包括:

  (一)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文件的熟悉情況;

  (二)對所承擔簽字領域的檢驗檢測技術、相應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熟悉情況;

  (三)對檢驗檢測報告簽發職責、範圍、審核程式熟悉情況;

  (四)對檢驗檢測結果作出評價判斷的能力,通過培訓等方法持續保持能力情況。

  第二十條  每年度組織選定領域的現場集中考核,採取人員集中、統一命題、閉卷筆試的方式進行考核。以人員變更形式申請獲批的授權簽字人,原則上均應參加現場集中考核。

  對特殊原因未能參加現場集中考核的授權簽字人將統一安排補考。

  第二十一條  人員檔案核查由三地資質認定技術評價機構分別抽取以人員變更形式申請獲批的授權簽字人檔案進行核查,重點核查工作經歷、教育背景和專業技術職稱等內容與授權簽字人任職條件的符合性。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存在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涉嫌出具不實和虛假檢測報告、被投訴舉報等情形的,應及時開展簽發報告品質抽查。

  第二十三條  簽發報告品質抽查由三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專業領域選派或互派評審人員,與檢驗檢測機構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成檢查組,抽取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報告、原始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授權簽字人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提交整改報告。授權簽字人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履行相關職責,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經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不符合相關技術能力要求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三地資質認定技術評價機構在日常管理考核中發現授權簽字人違反第三章管理要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相關線索移交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檢測項目結果不合格整改期間,擅自簽發相關項目/參數檢驗檢測報告的;

  (二)在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整改期間擅自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三)超出其被授權技術能力範圍,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四)授權簽字人通過學歷造假、虛假履歷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授權簽字人考核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京津冀三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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