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4〕13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以及《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範市級以下創建示範活動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2024年9月27日
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規範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認定與管理,按照“自願申報、擇優認定、梯度培育、動態管理”原則,重在培育企事業單位提升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能力,發揮知識産權工作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支撐保障作用。
第三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包括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單位和北京市知識産權優勢單位。市知識産權局統籌組織知識産權試點單位和知識産權優勢單位的認定與管理,包括申報、評審、認定、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的,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知識産權戰略意識,制定本單位知識産權發展戰略;
(三)參照相關管理規範,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知識産權工作管理制度和知識産權工作管理體系;
(四)重視知識産權價值實現,持續推動知識産權實施和轉化運用;
(五)遵守知識産權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尊重他人知識産權,近三年內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産權情況。
第五條 申報知識産權試點單位的,在滿足第四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知識産權管理職能的部門和人員設置;
(二)持續加強創新活動,研發投入或科研經費投入保持增長;
(三)持續開展知識産權創造,擁有一定的專利申請量和有效發明專利;
(四)持續推動知識産權運用,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於40%;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的,近三年知識産權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於100萬元。
第六條 申報知識産權優勢單位的,在滿足第四條所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認定為知識産權試點單位,或已具備知識産權試點單位認定條件;
(二)具有知識産權工作管理部門,且專職人員在3人(含)以上;
(三)持續加強知識産權工作,近三年知識産權工作經費投入整體持續增長,滿足知識産權戰略和規劃實施的需要;
(四)近三年專利申請量整體持續增長,其中申請發明專利佔比不低於30%;
(五)申報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專利實施率平均不低於60%,知識産權産品及服務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於60%;申報單位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性質的,近三年知識産權轉讓、許可和作價入股合同金額合計不低於10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七條 市知識産權局根據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和工作實際確定每年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的申報及認定的具體安排,發佈通知公告。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述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申報。按照市知識産權局通知的要求及方式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申報書;
(二)符合本辦法所述申報條件的説明材料。
第九條 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評審和認定程式如下:
(一)初審
各區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對本區域內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的申報進行形式審查,形成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報送至市知識産權局。
(二)核驗
市知識産權局對各區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材料和審查情況進行核驗,核驗通過的進入後續程式。
(三)評審
市知識産權局組織對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申報的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公示和認定
市知識産權局進行綜合評議,擇優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認定為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
第十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在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評審中給予優先或加分。
(一)積極參與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部署的知識産權工作,且成效突出;
(二)擁有與主營業務關聯的、技術先進性和抗風險能力較突出的、具備市場化潛力和社會效益的高價值專利;
(三)相關授權發明專利進行專利産品備案或被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産品;
(四)相關專利技術獲得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的認定或獎勵,或擁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積極學習《創新管理—知識産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或國家和地方知識産權管理標準,在工作中應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存在專利非正常申請行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經知識産權行政或司法部門認定的故意侵犯知識産權行為,受到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處理,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有其他重大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産權局發佈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名單,建立實施“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 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已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不需重復申請。資格有效期內,應按要求參加年度考核,提交考核工作材料。有效期滿應按要求參加資格複審。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産權局指導各區對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資格複審的參考依據。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落實國家和北京市部署的知識産權工作情況、知識産權工作開展成效;知識産權工作相關數據統計等。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産權局每年組織對當年有效期滿的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開展複審。
複審合格的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在市知識産權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維持原相應資格,有效期延長三年。
複審不合格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複審的,相應資格失效。
第十六條 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發生單位名稱變更的,應自正式變更單位名稱之日起30日內向市知識産權局和所在區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經審核確認後,保留原資格。
第十七條 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發生合併、重組、破産、解散、轉業等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應自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市知識産權局和所在區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審核確認,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企業吸收合併其他企業、轉業或重組,仍然滿足原資格條件的,維持原資格;不再滿足條件的,原資格失效;
(二)企業破産、解散、與其他企業合併或重組且不再以原單位名義繼續經營的,終止原資格;
(三)發生其他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參照第一、二項原則處理。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不得承繼。其他關聯關係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或冒名使用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産權局會同各區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稱號使用進行不定期抽查。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章 支援與保障
第二十條 支援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創新發展,對知識産權制度建設、戰略規劃、轉化運用、糾紛處理以及專利挖掘創造、資訊利用、轉讓許可、風險防範等方面提供諮詢指導,同時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經認定的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本市知識産權專項資助。符合條件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北京市知識産權獎勵或獎項,優先推薦國家知識産權優勢示範培育。
第二十二條 經認定的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及其負責知識産權工作人員,知識産權工作業績突出的,其經驗方法可作為典型案例進行推廣。
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負責知識産權工作的主要人員,符合條件的,優先入選北京市知識産權專家庫,優先推薦參加國家和北京市知識産權系統各類人才培養計劃。
第二十三條 市知識産權局鼓勵各區知識産權行政管理部門、中關村科技園、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制定實施促進本區域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培育工作的相關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2023年度及以前已認定且處於資格有效期內的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單位保留原稱號,北京市知識産權示範單位改稱北京市知識産權優勢單位,有效期到期後自動失效,複審時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原《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20〕171號)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