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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4-09-27 17:43    來源: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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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落實《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條例》《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以及《北京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規範市級以下創建示範活動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工作,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研究制定《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申報條件、申報及認定程式、考核與管理、支援與保障、附則共六章二十五條。

  (一)第一章 總則

  該章闡明瞭《辦法》的制定依據、工作原則以及管理主體。

  (二)第二章 申報條件

  該章規定了申報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的基本條件,以及申報知識産權試點單位、知識産權優勢單位的相應條件。

  (三)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程式

  該章規定了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申報材料要求和評審和認定程式。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的評審和認定套裝程式括:初審、核驗、評審、公示和認定。説明瞭在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評審中給予優先或加分的條件。明確不予認定的情形。

  (四)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該章規定了建立實施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動態管理機制。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市知識産權局將指導各區對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進行年度考核,每三年組織對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開展複審,對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稱號使用進行不定期抽查等。

  (五)第五章 支援與保障

  該章規定了為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提供培育、指導、優先支援等措施。鼓勵各區制定實施促進本區域知識産權試點優勢單位培育工作的相關措施。

  (六)第六章 附則

  該章規定了《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並對本《辦法》與原《北京市知識産權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適用作出銜接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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